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59300084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摘要: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 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 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 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 核心地位。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 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 并且还 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

2、, 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 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 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 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 都使用了”法律 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 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

3、是辅助性的原则, 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 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 在当事人 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 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 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体系独具如下特点: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 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

4、 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 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 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 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 其所规定的特 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 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 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严格责任、 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严格

5、责任、 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 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整个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2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地列 举几项归责原则,而根据各项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地位而进行了有逻 辑性的规定。由于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首先在第 6条第1款中确立了该原则,并依次在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中分别规定了过错推 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鉴于公平责任只是一项发挥辅助性功能的损失分担规则,地位不能与三种归责原则相提并论。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设立关于公平责任的一 般规定来确立公

6、平责任,而只是相关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了规定。 鉴于过错推定 并没有改变责任认定中的核心要件即“过错”,只不过,在判断过错的方式、方 法上出现了改变。正因如此,它与过错责任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国侵权 责任法将其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同一条(即第6条)中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说 富有逻辑性和层次性。3. 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 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侵害 民事权益”,而没有使用“损害”的概念。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 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可以承担过错责任。 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

7、为人实际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 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 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为在这三种责任的适用中, 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要件。所以,第6条第1款也没有强调必须有损害。许多学 者认为,该条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第 1382条的模式。其实,该条与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法国模式规定的是抽象的损害概念,1382条是从损害出发来界定过错责任原则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从侵害民 事权益出发来规定的。该条所采用的表述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重点还在保 护的对象上,而并非将重心放在“损害”上,与

8、法国法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4. 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 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用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 款+类型化”的模式。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主要功能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它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上最核心的价值判断标准,表明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平衡受害人救 济和

9、社会一般行为自由方面的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第二,它确立了归责的最重要的依据,即根据过错确立归责的依据。过错责任是逻辑力量(logicalstrength)、道德价值(moral value) 和责任自负(responsibility)的体现。第三,在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要依据一般条款来判断侵权责任的构 成。如果法律对过错责任的侵权有特别规定, 可以适用这些特别规定。例如,侵 权责任法第36条中络侵权的责任、第37条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都是 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此时要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我国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的责任,限于场所责任和组织的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因先前行为

10、而引发的 责任问题。例如,两个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一人大醉,在路上昏倒在地,而另 一清醒人没有将其送到家里,导致其在冬天被冻死。对这个案例,无法适用侵 权责任法第37条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设置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之外,还在高度危险 责任中单独设立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 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使危险责任保持了开放 性。这不仅仅使我国侵权责任法可以应对将来发生的新类型侵权案件,而且,也为法官准确地裁判提供了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世 界民事立法的贡献。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

11、确立了过错责任 的一般条款。学者曾经尝试规定严格责任的一般条款。1940年德国一些学者曾提出损害赔偿法的修正案,大力阐扬“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思想, 主张通过危 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来扩张其适用范围。他们认为,危险责任涵盖了如下几个要素: 危险的不可规避性、危险的可能性、或然损害的最高限额以及平衡不平等分配的 发生损害的潜在性。1967年,前西德司法部又提出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该 草案虽不主张规定危险责任一般条款, 但主张增加危险责任的类型,使有关危险 责任的规定统一化,克服先前特别立法所造成的危险责任零散、矛盾等缺点。新增加的危险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三类:高压设备责任类型、危险物设备责任类型、 危险

12、物占有责任类型。但由于许多学者的反对,该草案并未通过。但是,由学者 起草的欧洲侵权法原则、瑞士侵权法草案、法国债法改革侵权法草案中, 都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一般条款。针对大量存在的危险活动,为了强化对危险活 动的预防和对受害人的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特别在第69条设置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个一般条款在法律适用中也不能 过于宽泛,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毕竟此种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较重的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第69条规定的一般条款,与第7条中“法律规定”几个字是否 矛盾?因为在适用一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可能扩张适用,这些扩张适用的情形 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13、 ?我们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 盾,原因在于:一方面,作为侵权法分则中的条文,其适用的领域本身就是受到 限定的。因为第69条适用的条件本身就有严格界定。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作为 风险社会,高度危险的类型是无法穷尽列举的,所以,对于何为高度危险的认识, 是需要通过类型共识来把握的。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9章第69条以外的各个规定穷尽了高度危险责任的各个形态,这就需要借助第69 条这一一般条款,来容纳其他高度危险责任。当然,为了防止法官过度扩张高度 危险责任的适用,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限制其适用范围, 同时,将审判实 践中确认为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

14、然而,仅仅依靠一般条款来发挥作用,显然是不够的。法国民法典 试图主要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发挥其规范作用, 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大量的 侵权案件出现以后,法官难以找到裁判依据,因而侵权责任法变成了判例法。 而 在我国,从现实需要来看,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也无法满足侵权案件的现 实需要。对于适用过错责任之外的案件, 更应该明确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 责事由,如此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基于这一 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之后,采用类型化的方 式,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形都作了类型化的规定, 从而实现了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15、与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规定的结合。在此基础 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采用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结合的模式, 是我国 侵权责任法的特色所在。5. 注重各项归责原则的综合运用。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中,每一 类侵权责任都是按照特殊的归责原则来确立的。 使得各种归责原则相互补充,而 且在一些具体制度中也能够形成多重的归责原则。试举几例来分析。一是在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就采用了多重归责体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 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法第 76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 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的责任

16、,也要承担不超过10%勺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严格责任。所以,在同一种制度中存在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是动物致 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确立了严格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与一般家庭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同在于,其在责任上更为严格,其类似于绝对的无过错责 任,基本上没有免责事由的。第 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