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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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华锦绣华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南京大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区号;邮编:211800。乙方: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福民 ;住所地: 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51 (科工园);邮编:211800 ;资质等级:叁级 ;证书编号: 苏物业宁字第3412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大华锦绣华城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大华锦绣华城住宅小区;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座落位置: 南京市

2、浦口区泰山镇临江村;建筑面积:175000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临江二组;南至:大华路;西至:华新路;北至:浦珠路。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 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 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代购、代订等便民服务;2、家电

3、维修服务;3、老年便民服务。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0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0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

4、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七条 业主应于 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 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 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 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

5、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 半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年6月20日、12 月2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第八条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协商方式 解决。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停车场委托乙方统一管理,管理和收费由双方依据国家和地区相关管理规定,另行订立委托合同。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 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相关场地使 用费和租赁费用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

6、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补贴物业公司经营亏损;2、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 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甲乙 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 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 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7、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 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 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 配合。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

8、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 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 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9、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房屋正式交付前30天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 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由甲方简装后交付乙方使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 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 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

10、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 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 偿由此给业主和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 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

11、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 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 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

12、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叁 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 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 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但物业 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

13、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可选择以下第L种方式处理:1、向 所在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说明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 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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