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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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7t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效劳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效劳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视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

2、和工作环 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 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平安防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老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 政府监视管理相结合。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

3、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 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开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城乡建立 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开展和文明小区建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4、政 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物业效劳质量进展监视管理;二对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监视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展监视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展监视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 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视

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视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效劳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行业 行为,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那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围、建筑物规模、 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

6、售前,建立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立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立本钱,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 平方米。新建的物业,建立单位应当

7、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局部,按照千分 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局部,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局部,按 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根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 计量装置。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 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

8、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 用房纳入可销售围。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 专业技术规。建立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建立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 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

9、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本 钱。第十四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和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 局部分户计量、分户控制。老旧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 行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

10、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 有业主权利、承当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立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局部,建立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

11、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视业主委员会工作,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视权;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提出建议;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顿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12、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六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第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一样的职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效劳企业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依法解除合同或者

13、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到达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 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业主名册;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立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组织召开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

14、立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 会应当配合。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立单位承当;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 当;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当。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

15、和容;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五确定物业效劳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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