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管理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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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X章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管理第一节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解读1.1船员考试、评估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1.1.1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船员考试和评估是考核船员专业知识水平、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主要手段。船员通过考试、评估是取得船员证书的必要条件。船员考试和评估对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适任考试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适任评估是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

2、员进行的技能考核。为了保证水上运输安全、保护水上环境免受污染,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在海船上任职的资格证书。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持有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承认签证)。为了规范考试、评估过程,我国主管机关于1963年颁布了第一个有关船员考试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其后于1979年,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参照STCW公约,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

3、为了适应和促进航运新技术以及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部于1987年制定和颁布了87规则。由此,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第一次实现了全国统考,我国的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得到了比较全面的提高。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我国船员素质的提高,STCW公约全面修订完成,交通部于1997年对87规则又重新进行了修改,制定和颁布了97规则,增加了对船员的学历要求、第一次应用了船上实际操作评估项目、增加了船上见习培训、调整了考试科目和船上服务资历等内容。随着我国航运业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交通部于2004年又制定和颁布了04规则,并且一直沿用至今。2010年6月,随着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公约)的讨论通过,我国又开

4、始进入了全面的履约过程,新的规则正在制定之中,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将对考试、评估科目以及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证书的归类名称有较大的调整,将原来的甲、乙、丙、丁四个类别证书调整为A、B两个类别,A类证书划分两个等级,B类证书划分三个等级,将原来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及专特培证书和增加的高级值班水手证书、高级值班机工证书、电子技工证书归并为“培训合格证书”。驾驶台资源管理、机舱资源管理及电子海图成为强制性培训内容。1.1.2 船员专业培训考试和评估船员专业培训证书是指船员完成了主管机关依据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公约的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专业训练后取得的证书,国家海事局于19

5、97年相继出台了各种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的规则,比较系统地规范了专业考试和评估过程,船员为了取得专业培训证书,同样也须通过考试和评估后才能获得专业培训证书。专业培训具体可分为以下11类:(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3)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4)高级消防培训;(5)精通急救培训;(6)船上医护培训;(7)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8)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9)船舶和公司保安员培训;(10)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11)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根据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公约),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及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内容将被并入船员适任考试中,这样船员

6、专业培训将取消上述两项培训。保安培训也已明确了四类保安培训、三种保安证书。根据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公约),船员专业培训证书归类为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海事局也将于明年和新考规同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1997年出台的各种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规则将废止。1.1.3 特殊培训考试、评估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是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公约第 章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特殊训练。船员完成特殊训练、通过特殊训练考试和评估后才能取得特殊培训证书,才能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特殊培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2)客船及滚装客

7、船船员特殊培训;(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6)其他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出台后,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由原来的7种证书改为5种证书,即把原来的“油安”和“化安”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取消“原油洗舱”证书。取消滚装客船特殊培训证书。1.2新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主要变化2010年6月,IMO召集各缔约国在在马尼拉召开了大会,大会重点讨论了STCW公约的修改草案(简称马尼拉公约),并获得通过,我国是IMO的常任理事国,马尼拉公约的通过促使我国必须修改现行考试、评估和发证规

8、则,同时也必须修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通过前期的准备,考试和评估大纲已经确定。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具体变化体现在:1)把原来适任证书的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合并为A、B两个类别,分别对应于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无限航区分两个等级,沿海航区分三个等级。2)取消了对学历的限制,由考前的强制培训取代学历。3)更加重视水上资历的要求,提高了考试、评估前的水上资历要求。4)把原来的课程设置重新进行了调整,有的课程进行了合并,有的课程内容分别划入了其他课程。新增了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等评估内容5) 对各职务的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功率提高)和抽考的考试、评估课程重新进

9、行了划分。6)新增了船舶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概念,并确定了考试科目、评估项目。7)原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专特培证书和增加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证书统称为“培训合格证书”。8)对值班人员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9)放宽了对适任证书的正常再有效条件,对过期适任证书的再有效条件进行了细化。10)明确了部分特殊培训不需在适任证书上消限。1.3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船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前必须要经过相应的培训,船员培训必须在符合相应规则要求的培训机构进行,船员取得培训机构相应的培训

10、证明后才能向主管机关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方式现大多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也可以到海事机构的受理窗口来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培训机构或船公司。需要说明是新规则(11规则)已经明确船员适任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只有发证才是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只需在取得培训证明后报名参加考试、评估,考试、评估成绩合格后参加船上见习培训,最后到海事机构申请发证即可,实际上考试、评估申请和适任证书的申请合并为一个申请,这样简化了申请步骤。所以以后船员在考试、评估前只需报名,说明申考的职务、等级和航区等内容,同时还需提供培训证明,待发证时才需申请行政许可意义上发证。作为船员管理人员来说,管理船员考试、

11、评估和发证是密不可分的工作,所以下面所说的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资质要求等同于11规则上要求的发证要求。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身体、年龄、教育或培训、海上服务资历等基本条件。其中身体条件需符合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年龄上必须满足船员小于65周岁;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等要求。“海上服务资历”是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历有关的船上服务时间,其中包括考试、评估前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考试、评估后的海上见习资历。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

12、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下面着重介绍教育、海上服务资历及专业培训三个方面的要求。1.3.1一般规定1)教育或学历要求按照97规则要求,船员在申请甲、乙、丙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前必须完成中专(或等效)以上学历教育,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取消了三十个月培训学历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也转变了思路,取消了对所有持证船员的学历要求,而改为考前的强制培训,当然在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前学历教育等同于考前的强制培训,具体要求如下:申请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者,需完成6个月

13、的考前培训;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需完成6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需完成18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除培训,只要海上服务资历足够就可直接申请;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需完成3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需完成3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者,需完成6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需完成18个月的考前培训;申请GMDSS操作员适任证书者,需完成相应的考前培训;2)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适任证书的考试形式通常分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适用于甲板部)、功率提高(适用于轮机部)等几种形式。下面对相应考试形

14、式的海上服务资历分述如下:(1)职务晋升(客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除外)职务晋升是指由低一级职务向更高一级职务晋升。船上职务的晋升只能是逐级晋升,而不能越级晋升。申请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现归类为培训合格证书)者,考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作要求,通过适任考试后需完成3个月的海上见习。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通过适任考试后需完成3个月的海上见习。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机工或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其职务合计满18个月。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

15、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上述规定,但两年制培训学员在参加考试、评估前必须有一年的无限航区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水上资历。通过适任考试后需完成12个月的相应航区海上见习,其中至少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通过适任考试前已具有不少于6个月相应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海上服务资历者,只需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6个月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本科院校的学生可免除上述规定,

16、但需完成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相应等级低一航区,或相应航区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通过考试后需完成3个月的海上见习。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通过考试后需完成3个月的海上见习。申请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者,考前海上资历不作要求,通过考试后需完成3个月的海上见习。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的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通过考试后需完成12个月的海上见习。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及通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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