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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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2、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 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 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 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 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 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的;(2)被人民法院

3、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 民法院依据刑法第 3z 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29.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 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0.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 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只要劳动者

4、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1.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 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 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 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

5、以随时解聘。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 予辞退的;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 ,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 同自行解除。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XX年7月3 日 )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 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 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 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 ,视情节轻重取消 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 ,一经查实,应当解除 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 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XX年7月31日)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

7、诉决定的 ,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 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 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 ,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 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 27日)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 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 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 ,

8、是否应恢 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 29 日)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 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 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 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 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人薪局1985 第 12 号)的规定, 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1996年 1o 月9日)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对职工的一 种处分

9、,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 ,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XX年1月14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 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 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和有关合同,要

10、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 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1月 19日)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 ,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 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

11、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 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应按劳动 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 力字19925 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 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 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 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律师提醒点 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

12、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 见的通知(1988年1月 18日)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 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 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 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 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 行。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 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

13、乡镇企业的需 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 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 ,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 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 ,在此期间兼职可能 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 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 ,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 ,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四、科技人员

14、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未 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 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主要利用本单 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 技术。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 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

15、信 1 息为经济建设服务, 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 ,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人益。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与兼职 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 ,不涉及本单 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 ,由本单位与科技 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 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七、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 ,可以视同本职工 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符合国家发明、 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 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 定办理。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不得阻 挠正当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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