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DOC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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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一、监管工作原则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所肩负的重任,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持续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

2、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二、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三、监管工作对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产品标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企业;生

3、产的产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的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现场制作并销售的食品加工点;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定点生产、使用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四、监管工作内容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及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管:(一)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内外环境卫生及相应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原辅材料把关控制是否满足要

4、求。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五)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效;(六)使用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安全、无害;(七)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八)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九)产品标识、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十一)生产的产品质量(食品的营养指标、理化指标、感官

5、指标、卫生指标、标识标注和食品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十二)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措施并认真执行;(十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要求;(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五、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实施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点,制定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项监管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

6、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六、企业质量安全等级为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质监系统监督资源,突出监管重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质量安全等级。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是: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资源条件、原辅材料控制能力、产品检验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相关人员素质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统一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评价表(附表1),将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和“不合格”4个等级。“A级”企业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B级”企业具有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具有较弱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不合格”企业不具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来源于 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但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

8、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同时,要对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的同时,应当按照当年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监督检查、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

9、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应当向下调整1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安全等级即降为“不合格”。七、企业日常监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安排,将不同的监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监督频次,又要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质量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的不放过。(一)定期监管。定期监管包括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等措施。1.巡查。巡查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巡查由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A级”

10、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B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对“C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巡查应由2名以上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政府协管员参加。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附表2)。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巡查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

11、查;(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3)企业是否有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2.年审。年审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获

12、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企业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情况。在实施年审工作中,对“A级”企业可仅进行企业书面材料审查;对“B级”企业以对企业书面审查为主,可对部分企业现场条件进行核查;对“C级”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条件现场核查相结合,必要时还应当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记录有关情况。3.定期检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管理规定执行(另发)。(二)不定期监管。不定期监管包括监督抽查、执

13、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1.监督抽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突出重点品种,突出对涉及安全卫生和重要性能指标项目的检验,突出重点区域,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2.执法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组织执法检查:(1)在监管中发现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2)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执法检查应当对检查情况制作文字记录。经执

14、法检查,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3.回访。回访是对在许可审查、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核查。回访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实施。回访一般应当由质监部门的监督员承担。针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的回访,可组织专家参与相关具体工作;针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的回访,应有执法人员参加。在回访中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条件。发现新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对获证企业的回访应填写回访笔录(附表3),详细记录回访情况、

15、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八、处理措施对监管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各种问题的处理,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一)对企业在管理、工艺、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计量、质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二)获证企业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公告、强制收回、举办培训班、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主要特征性能的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停产整顿

16、。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主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三)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四)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重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是对企业按产品生产批次实行的逐批检验,必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加严检验期间,任一批次出现检验不合格则重新开始。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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