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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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以及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运输许可或备案工作。第二章 购买管理第四条 购买第一

2、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报经公安部批准后,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许可证。第六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规定样式,各地自行印制。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应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第八条 申请许可或备案的材料,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合法用途证明须是原件。合法用途证明应当由购买单位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许可或者备案时,应同时填写购买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购买单位、拟销售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事项,并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收到购买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收到购买备案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

4、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确需核查真实性等事项的,可在3日内予以办理。第十一条 购买许可或备案由具体承办人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领导决定同意后,签发购用许可或备案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购买备案凭证原则上一次一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可发给3个月内多次使用的备案凭证。第十三条 购买单位和个人凭购买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时,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场进行核查,对于难以当场查实的,应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销售单位。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

5、备案销售情况时,应同时提交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买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企业的销售情况应及时进行核查,销售单位、购买单位以及有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发现非法交易的立即进行调查。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运输适用于通过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等各种运输途径,使用车、船、航空器等各种运输工具,以及人力、畜力携带、搬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使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发生空间位置移动的情况。第十七条 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二)跨直辖市市界运输的;(三)在云南、

6、四川、福建、广东、黑龙江等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第十八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不论地域和数量,均应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第十九条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上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运输许可证。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于3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和审批。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可直接核查,也可委托下级公安机关代为核查。第二十条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向货物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公安

7、机关备案。运出地公安机关认为由运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更为适宜时,经报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可委托运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对于运出地公安机关的委托,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和接受,不得借故推诿。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由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负责申领。货主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可现场申请,也可委托销售方或他人代为申请,还可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除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外,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企业和其他组织委派或个人委托的经办人,

8、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可为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不能当场核查确认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可在3日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可在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前予以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或购买备案证明,核对是否与其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应核查其生产、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事项。需

9、联系销售单位、购买单位、有关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具体承办人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领导决定同意后,签发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六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3个月内多次使用有效,对于6个月内无违规行为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签发12个月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首次办理时签发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无违规行为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再次申领时可签发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备案证明,但对个人使用的,只签发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第二十

10、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发达地区、毒情严重的重点地区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出入省、市的交通要道,建立流动或常规检查站点,检查或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情况。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向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情况时,应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流向、库存量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对报告情况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查获、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要予以安全保管,在固定证据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包装、质量等完好的易制毒化学品,应联系回

11、收点予以回收再利用;对于已经变质或改换包装等不能回收的,要联合环保部门使用科学方法予以销毁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人身伤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明或备案凭证的,使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超出许可或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不符或超量运输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

1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组中,不依法办理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给予处罚。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注音】yzhdhuxupn【释义】是指有可能流入非法用途的化学品。2006年9月商务部、公安部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第一类 第一类1.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9394100102. 硫酸麻黄碱 29394100203. 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304. 草酸麻黄碱 29394100405.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

13、碱) 29394200106. 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207. 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108.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209.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293949003010.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11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13021990121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9113.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130219909214. 其他麻黄浸膏粉 130219909315. 其他麻黄浸膏 130219909416. 药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391017. 香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501018. 其他用麻黄草粉 1211

14、90991019.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300440901020.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293293000021.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9143100002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93292000023. 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4000024. 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1000025. 黄樟油 330129901026. 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 292423001027. 麦角新碱 29396100102

15、8. 麦角胺 293962001029. 麦角酸 2939630010 第二类30. 苯乙酸 291634001031. 醋酸酐(乙酸酐) 291524000032. 高锰酸钾 284161000033.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2922431000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第一类()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第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氨(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第三类(21)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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