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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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年 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 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事项”),针对如何保证年度申报的真 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并出具报告的活动。第三条 税务师执行申报

2、准备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税 务咨询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 应当按照 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和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咨询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 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业务计划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咨询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 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业务实施第一节利润总额第七条 应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 审核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 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 重点审核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 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审核,可以采取下列 方法:(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有效且一贯 遵守;(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 提示委托人进行 会计差错调整。第八条 营业收入包括三种类型: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

4、 入。具体明细情况如下: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二)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 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 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一)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 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三)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 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

5、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 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 缴款。营业收入审核时应关注:(一)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审核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二)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三)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 额是否相符;(四)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 前后期是否一致;(五)将审核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 分析结构和价 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六)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 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6、(七)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 账;(八)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九)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十)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十一)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十二)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第九条营业成本包括三种类型: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成本、金融 企业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 具体明细情况如下: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一)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二)其

7、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 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 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 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一)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二)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三)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 费和其他业务成本;(四)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 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 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营业成

8、本审核时应关注:(一)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审核人的主营业务成本 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二)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 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三)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四)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五)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 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六)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多列虚列成本情况;(七)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 否独立交易原则。第十条营业税金及附加审核时应关注:(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

9、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 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第一条销售费用审核时应关注:(一)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 销售费用项目的审核;(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准则的“营 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三)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 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四)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

10、目中核算;(五)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六)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七)将审核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八)将审核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 如有重大波动 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 析比对;(九)将销售费用相关账户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 项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十)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 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 审核表。第十二

11、条管理费用审核时应关注:(一)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 管理费用项目的审核;(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 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三)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四)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 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五)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六)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 合计数是否相符;(七)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 范围;(八)将审核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

12、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审核 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 原因,分析其合理性;(九)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 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 是否正确;(十)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 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十一)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 理费。第十三条财务费用审核时应关注:(一)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 财务费用项目的审核;(二)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 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

13、”、“制造费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三)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四)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 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五)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 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 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六)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七)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资产减值损失审核时应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审核人,计提各项资

14、产减值准备发 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 算,不涉及本审核项目;(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被审核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三)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第十五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审核时应关注:(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审核人,涉及本审核项目;(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审核人,不涉及本审核项目;(三)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第十六条投资收益审核时应关注:(一)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二)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三)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

15、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 处理。第十七条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 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 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 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 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审核时应关注:(一)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不同被审核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二)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 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三)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第十八条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 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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