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59251334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7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ord摘 要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但我国信息技术开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确实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国内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Abs

2、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

3、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

4、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5、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

6、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目 录引言1一、个人信息权概述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1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1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22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2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2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3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333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4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4二欧盟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5四、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5一我国个人信息侵权严重55666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77

7、2.民法、刑法、诉讼法77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8883.缺乏法律的执行、监视机制9五、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建议9一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99101010二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自律机制11111112完毕语12致谢13参考文献14引言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信息社会的开展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比如个人信息在网上暴漏而导致的网络暴力攻击,或者日常生活中的电信诈骗、广告传销等现象不胜枚举。随着互联的高度兴旺,个人信息在网上的泄露越来越普遍,这几年出现的“人肉搜索,让公民几乎成了透明人,毫无隐私可言。而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滞

8、后,当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帮助。针对这种情况国内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一、个人信息权概述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一个人的信息总和,包括某某、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某某、家庭根本情况、婚姻恋爱史、婚姻现状、配偶与近亲属的根本情况,家族疾病史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如教育

9、程度、财产状况、工作履历、职业性质、某某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X和党派倾向等一切信息。个人信息具有三个特点: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即自然出生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不包括法人,但包括死去的自然人。其次,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与主体不可分割,财产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可被当作商业用以交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最后,个人属性具有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就是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识别信息的主体,包括与主体相关联的个体或组织。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就是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目前学界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权作出了阐述,有如下

10、两种有代表性观点: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为保护民事主体利益的而设立的法律权利。个人信息没有具体的形态和物质属性,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往往表现他人非法支配、使用个人信息,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侵害私权的行为,这就是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原因。上文所述,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绝对占有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就说明个人信息权属于绝对权利X畴,虽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仅限于民事保护,还有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但个人信息权通过多种途径共同规制也是合理的,这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并不冲突。个人信息权依附于信息主体,密切不可分割,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表现自然

11、人的利益,所以首先具有人格属性,没有人这一主体,个人信息也就无从谈起。但个人信息权与一般具有人格属性的权利又有所不同,一般人格权利就是与人不能分割的权利,不能转让和交易,但个人信息却是可以被他人支配、处理、交易的,所以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人格权。如上文所说,个人信息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被用来交易,所以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的重要资源,甚至可以视为财富。实际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以各种途径出售、转让的事情屡见不鲜,其商品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说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俱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人格权。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个人信

12、息权保护的主体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前文中讲过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包括死去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义务主体是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包括指收集、管理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等,如国家政府机关单位、银行、电信公司、学校、医院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是指信息主体免受其个人信息受非法使用的侵害和信息义务主体机关、银行、学校等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有限制的使用。欧盟对个人信息管理者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管理者定义为决定个人信息支配、处理用途和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机关等。各国为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均制定了信息管理者需承当的各项义务,所以信息管理者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

13、息权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家庭根本情况、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等。如某某、性别、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某某等。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确定权利法律保护的关系要先确定权利的性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有过这样的论述,“单一的权利并不一定只有公权或私权一种属性,也可以同时具体公权和私权两种性质。区分权利是属于私益还是公益,如果是私益就是私权,如果是公益就是公权。其次要区分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性质,从这一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是信息主体

14、的权利,应属私权X围,是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李开国教授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应从权益和权能两方面看,权益是指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权能是指该权利的作用。所以支配权益和权能是保护主体的权利,当主体受到权利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给与保护。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就应当具有支配的权能,具体表现在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修改权、报酬请求权等五个方面。知情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用途等有知晓的权利;决定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能否被采集,以与采集后的支配方式;查询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查询其个人信息的采集情况、支配情况;修改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对采集的信息进展合理的的修

15、正;报酬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对信息支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索取报酬。2.信息管理者义务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要求信息管理者应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一是合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管理者收集个人信息要具有合法性,要合法履行各项程序;二是对个人信息有某某的义务,信息管理者要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某某,不得透露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三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要在法律规定X围内,不得随意支配个人信息,不得在程序外使用个人信息;四是未经个人或法律许可,不得对管理的个人信息进展转让。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美国的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在公法领域,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开展,政府职能的加大,政府部门对公民信息的采集量十分庞大,所以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起步也很早。1974年美国的隐私法出台,该法案对美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起到了根底性作用。由于美国是英美法系,在随后的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便分散到了各个法案之中。在私法领域,美国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此两种手段共同作用下,美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得到有效的保护。美国的立法传统是分散立法,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进展统一立法,但分散的诸多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非常全面,现整理如表1 洪琪琳.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表1 美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