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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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公民的基本权利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前言学员们好!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宪法部分的第四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个部分我想跟大家介绍这 么几个问题,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二,我们根据每一类权利来分别进行介绍,第一类平等 权,第二类政治权利,第三类宗教信仰自由,第四类人身自由,第五类社会经济权利,第六类文化教育 权利,第七类监督权与请求权。我们介绍一个基本原理和七类权利。为什么要把公民基本权利专门作为 一讲来进行介绍呢?因为就和我第一讲所介绍的情况一样,我们这个社会,公民的权利、自由、平等的 意识越来越强,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和

2、理解上要有一定的把握,这样我们工作当中相对来 讲可能就更为主动一些。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1. 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 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 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 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 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 了

3、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 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 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 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 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 一些。这是人权。2. 权利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 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

4、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 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 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 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3. 基本权利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 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 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

5、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 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1.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 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 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 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 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 是这

6、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 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 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 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 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 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

7、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 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 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 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 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 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 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 国国籍;

8、外国人在中国出生,外国公民到中国来生育孩子,原则上具有中国国籍,除非他本国采用的是 血统主义,这是公民。公民是基本权利的最主要的一个主体,我们在宪法里面,或者其他国家宪法里面 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都是公民。2. 例外基本权利的主体有两个特殊的或者例外的情况。第一个就是法人。法人是从法律上意志的人称之为 法人。某一个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登记,经过审查具备法人资格,赋予他法人的这 种地位,也就是说他是模拟的一个人,便于他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 是公民才可以享有,法人是不可以享有的,但是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法人也可以 享有,比如说经济方面

9、的权利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当中包括经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这些自由 法人是具有的,我们在这种意义上是把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集合为一个法人做代表而行使的。第二个例外就是胎儿。胎儿他还没有出生,他有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应该说有的公民基本权利 他是有的,有些公民权利他是没有的,就是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胎儿是具有的。比如说生命权,胎儿的 生命权,母亲怀孕了,怀有胎儿,能不能对他进行堕胎?能不能堕胎取决于一种利益的衡量,母亲的生 命健康权与胎儿的生命权之间。如果因为怀孕了,有了胎儿,会伤害到母亲的生命或者健康,这个时候 胎儿的生命权就要让位于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如果母亲的生命健康不能影响到胎儿的生命,在这种

10、情况 下胎儿的生命权就必须获得尊重。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就是堕胎,允不允许堕胎,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堕 胎,胎儿的生命权。还有胎儿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需要作保障,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三)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发展在我们国家,公民基本权利有一个发展,这个发展表现主要有三个内容。1. 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在我们国家宪法文本上结构的变化我们国家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三部宪法都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放 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后面,而我们的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到国家机构之前。为什 么要放到国家机构之前呢?它的原因是公民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

11、位的,国 家的权利是第二位的,国家权利的存在和运行的全部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为 了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人们认识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个国家当中的重要性,所以我们的现行宪法 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个举动我们如果好好体会的话,应该说对我们的 工作、对我们分析其他问题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2. 现行宪法中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二个变化就是在宪法当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我们国家的1954年宪法、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当中是没有的,这是 现行宪法所增加的。它的主要

12、原因是考虑到文化大革命当中我们的人格尊严得不到有效的尊重的这样一 个教训,而在现行宪法当中新增加了这一条。3.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第三个变化就是我前面已经讲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条款在2004 年宪法修正案当中写入了 我们的宪法。这一个条款的增加可以说它的意义非常重大。它的重大在于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制订于 1982 年,1982年属于改革开放初期,宪法当中所明确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应该说跟我们改革开放30 年以后的情况相比较有些是不大适应的,有些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当中应该规定而没有规定,比如说生 命权、经济自由、营业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还有知情权、环境权,这一些公民的最基本的权

13、利在我 们国家现行宪法当中都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现在要在宪法当中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部分做出一个有体系 性的修改,目前的条件应该说还不太成熟。同时我们国家又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当 中有规定的,而我们国家宪法当中还没有规定的,这一部分在我们国家有没有效力呢?我们说当然是有 效力的,因为我们加入了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当然是有效。但是有效如何转换成、或者 转化成我们宪法当中的依据,这就是一个问题。我们在2004 年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 款,就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我们从这个条款里面可以把它分解出来,就是说我们现在在宪法里面是尊重 和保障人权,而作为人权的一些最基本的

14、内容,当然国家要进行保障和尊重。所以从这里面就能引申出 来,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们国家宪法里面需要修改而没有修改的这些内容,当然在“人权”这两个字 内涵之中。国际条约当中规定,而我们国家宪法当中没有规定的那些权利和自由当然也在“人权”这两 个字的内涵当中。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加入,这两个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个条款的增加在规 范意义上,就是我们的理解文本意义上,应该说它得到了解决。当然这个条款更大的意义就在于使得我 们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发生变化,使得我们整个国家的理念发生变化。这个条款加入之后,我们再去理解, 我们再去看待我们的宪法的时候,我们就人权保障的理念去看待我们宪法当中的每一个条款

15、,如果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没有加入宪法,我们就不大可能用人权保障的理念去看待宪法的每一个条文、去 理解这些条文,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加入宪法,可以说对我们整个国家产 生了一个巨大的影响。(四)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怎么去获得保障呢?1. 宪法保留我们在前面第二讲的时候曾经讲过,第一个就是宪法保留,宪法里面所规定一些权利只有宪法自身 能够对它加以限制,这样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 法律保留第二个就是我们在第二讲里也讲过的法律保留,我们国家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一个法 律保留的范围,只有法律才能对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这样一个主体上

16、的规定,限制公民基本 权利的主体的限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3.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第三个就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法律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但是这个限制它是有限 度的。首先受制于限制的目的是什么?法律不能随意的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要基于某个正当的 目的,比如说我们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为了这些目的我们才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加以限制。如果不是这些目的,我们就不能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4. 违宪审查第四个保障就是违宪审查。如果制订了一个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宪法当中 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话,公民就可以通过违宪审查这样一个机制来把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废止,这 样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获得了救济。我们在第三讲曾经讲到,我们国家宪法当中立法法 里面 90条和91条对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做了一个规定,但是遗憾的是这个制度在中国目前还不具 有实效性,我也相信这个制度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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