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学 习 基 本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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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法学 习 基 本 知 识 问 答1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 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 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 (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 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 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

2、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 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 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 1924 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 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 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 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29 年颁 布,1932年和 1947 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少动作 了种种限制,实 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 1922 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 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 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 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

3、,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 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 6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 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 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 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 1992年 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4、 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 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 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 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 年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 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 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 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

5、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 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 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为什么要修改 1992年工会法?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 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 年作过一 次修改。由于1992 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 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 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 年工会法客观

6、上 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 关系、劳动关系和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 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 切要求对1992 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 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 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 查表明:1997 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 年的 593113 个减少到 510276个,1998 年又 减少

7、为503532 个,会员人数从 1995年的 103996314 人减少到 1997年的 91309843 人,1998年又减少到 89134262 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 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 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 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 7.1%。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着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 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

8、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 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 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 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2) 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 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 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3) 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 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

9、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 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 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 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 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 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 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 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 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

10、未作具体规定,致 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4)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 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 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 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 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 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 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 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

11、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 年工会法颁布以 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 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 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 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 1992 年 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 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 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活动等权利。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

12、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 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 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 企业经营者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利益。 近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 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 在的基础。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空出的要求。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

13、段保护工会 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 身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 现象日益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 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措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 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乡镇 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 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小企业越来越多,25 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

14、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 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 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稆,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 和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障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 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对违法侵权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 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找击报 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 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 方的人民法

15、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 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 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 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 全国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 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 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 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 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

16、阶级的根本指导方 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 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 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 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 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险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 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 需要从法律上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 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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