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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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核算制度(2008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9年3月26日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集团”)本部和纳入 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 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 息管理。第三条

2、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各个国内下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国外 子公司按照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第四条公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 的检查监督。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 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录。第六条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

3、、费用 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二章财务核算办法概述第七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公司本部自2 0 0 7年1月1日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33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财会20063 号文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财会200618号文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 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

4、 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九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 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 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 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 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不该当 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

5、时必须按照配比 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公司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支 出的效益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资本化计入资产, 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得 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 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及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 资产,不得以任何

6、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第三章 货币资金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 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七条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收到外币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 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对于上述汇兑损益,与

7、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 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发生 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八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 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 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第四章存货第十九条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8、包装物和低 值易耗品等。第二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存货达到 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下属商业企业在货物到达仓库前合理的运 输费、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管理层有权对入账价值进行 调整。因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则分别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业会 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记录发出的成本;对

9、于 特殊的产品、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或非经常性的销售行为,经过管理层批准同意,可以采用 个别计价法进行确定;下属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恰当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可以选 择采用先进先出法,但是必须事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及时结转为当期损益;如果出售的存货原来已 经计提过跌价准备,则出售后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原则上公司需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算提取;对于某些数量 繁多,价值较低的存货可以分类计提,但是需要如实披露。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部分,应计提

10、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原先 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消失后,应及时转回已经计提的准备金,调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 五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对于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五摊 销法或分次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各类存 货进行盘点,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与账面 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并说明原因,

11、由审计部 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处理,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 理完毕。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提供财务会 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 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 初数。第五章应收款项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债权主要包括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

12、款等。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各项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 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第三十条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以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利息收 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则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从转换 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中 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债权的催收工作,避免公司资产的 流失。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

13、试。对于单项金额 重大的应收款项,必须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对于金额不重大的款项,则将其包括在具有类 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一并进行减值测试,具体采用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各个类 似风险组合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测算,百分比则需要管理层根据以前年度类似组合发生 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并结合目前的客观情况据以确定。经过测试后,对于已经单项确认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直接计提坏账准备,计入 当期损益;对于单项确认未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应当并入其他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 组合中,再次进行减值测试,并对组合的测试结果进行处理。根据公司目前的应收款项情况,认为可收回的风险和应收款项的账龄密切相关,目前 按照下

14、述账龄分析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坏账准备比例1年以内5%1至2年20%2至3年50%3年以上100%第三十四条 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日后价值得以恢复的,则需要转回原来已经 计提的坏账准备,但是不得超过原来未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在转回日的价值。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果发生处置或转移应收款项的业务,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判断 是属于真正出售或抵押贷款等事项,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日后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无 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根据投资的内容、公司管理当局的投资意图来确定其归类 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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