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1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59130367 上传时间:2023-04-02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融资租赁合同1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融资租赁合同1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融资租赁合同1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融资租赁合同1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融资租赁合同1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合同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资租赁合同1(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号:【2009】租字第(B-002)号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1出 租 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 所 地: 电 话: 邮政编码:518026传 真:承 租 人: 住 所 地: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 市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 月 日上述双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或“本合同双方”。鉴于:出租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承租人因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产环境的需要,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施照明系统节

2、能改造工程,出租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融资租赁节能照明系统设备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为本合同之目的,以下术语为如下含义:1.1本合同:是指承租人为融资而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1.2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设备,也即国金租【2009】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见合同附件一,以下简称“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1.3设备买卖合同:指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

3、需要,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要求而与供应商、承租人三方签订的购买节能照明系统设备的合同。1.4设备清单:是指列明了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所有设备的表格(见本合同附件二)。1.5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卖设备的设备生产者或销售者,即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山西卓克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6 租赁本金: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的融资金额,其总金额等于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设备购买总价款。1.7 租赁利息:是指未返还的租赁本金在该租金支付周期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而应付的利息。1.8 租金支付周期:是指每期租金所对应的时间段,本合同约定,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所以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周期为三个月。1.9

4、 保证人:指为确保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人。1.10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章 租赁物及租赁期限第二条 租赁物 2.1租赁物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的、承租人指定的、且已为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卓克牌高频电磁灯等节能照明系统设备。2.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租赁物具体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等,见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编制的租赁物清单。第三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3.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

5、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3.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3.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做出替换之日亦无偿归出租人所有。3.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承

6、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3.5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牢固地安置声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金属铭牌,该金属铭牌所载文字为:“本设备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文字应以中文正楷书写,清晰,防锈。3.6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四、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为5年,自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4.2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为租赁期限起算日(以下简称“起租日”)。第三章

7、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验收第五条 租赁物的购买5.1 出租人系依据承租人的指令向供应商购买节能照明系统设备,供应商的选定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均依赖于承租人的专业技能。详细的设备购买条款,见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6.1 鉴于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设备(租赁物),故供应商将所出卖的设备(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出租人即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6.2 由于出租人所购买的设备(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性能、技术标准,均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而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租赁物,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符合上述要求。6.3

8、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的同时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第四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租金7.1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各期租金的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7.2租赁本金即为国金租【2009】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6,730,000.00元,实际的租赁本金数额以出租人与供应商最终成交的设备价款总额为准。7.3租赁利息按日计算,计算方式为:租赁利息=未返还租赁本金该租金支付周期内的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7.4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并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的时间及幅度

9、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幅度一致。 %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76%,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10.76%。7.5 如在租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租赁利率按照当时市场上所形成的商业银行五年贷款平均利率加5%确定。如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租赁利率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执行。7.6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自起租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为该租金支付周期中的第三个月的第18日。7.7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如发生租金调整情形,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发出格式

10、如本合同附件四的租金支付调整表,通知承租人按照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第八条 租金收取账户8.1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账户如下:开户行:户名: 账号: 第九条 支付租金不足时的处理9.1 如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 (1)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当期租金;(3)以租金到期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序,自最后到期的一期租金起按倒序方式清偿全部到期未付租金。第五章 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租赁物的接收、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承担10.1承租人享有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但承租人受领租赁物时,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

11、运输、检验、接收、安装、调试等义务。10.2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安放地点、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10.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10.4租赁物在接收、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10.5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的合

12、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10.6出租人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11.1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均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11.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毁损事由,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处理。11.3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

13、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险12.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机械损坏险及通常应投保的其他险种,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返还租赁本金的110%,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投保、续保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2.2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

14、承担。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加盖公章确认无误的复印件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12.3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2.4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第十三条 索赔13.1由于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性能、技术标准以及供应商的选择,均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因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