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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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一、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8、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主办单位及部门主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办理部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管理处(中、小型项目)。三、申请主体符合条

2、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建设项目类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五、审查权限及范围 (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

3、:河南省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 / 10

4、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六、工作程序1、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报主办部门组织评审(申报材料见七第(一)项);2、防洪评价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并完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应建设方案作补充修改评价,并明确评价结论。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评价报告连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作为申请附件(申请材料见七第(二)项)一并报送淮委及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淮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办理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与决定等环节;4、建设项目审查后,审查意见由淮委

5、寄送建设单位;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淮委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施工监督;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施工须符合水利工程有关施工及管理要求;6、建设项目完工后,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由淮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专项验收,有关单位参加。七、申请材料要求(一)、防洪评价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淮委报送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函(样文参考见例1),同时附送防洪评价报告一式20份。注明有关建设单位、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文件(样文参考见例2);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位置图、河势图、拟

6、建工程与现有防洪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4、防洪评价报告(内附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样文参考见例3);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包括图纸)的数字化电子光盘一套,以备查询。申请材料要求:规范,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上述材料报送主办部门一式三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水利管理部门各一份。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办文件例文例1:关于报请评审国道跨

7、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淮河水利委员会:工程位于河处(河道桩号),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级。桥梁长度约km,桥宽m,跨径组合采用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河堤防立交,堤顶净空为4.5m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流及基本情况、设计指标)。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单位委托公司(水利咨询甲级)编制完成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现报上,请予评审。附件:国道跨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 单 位(章) 二年月日关于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打印】 【页面调色版 】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8-18 淮委水政资2008285号委机关各处室、直

8、属各单位: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淮委200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行政许可 办法 通知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第三条 淮委负责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

9、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或委托实施。第四条 淮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公布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淮委水行政许可主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下列部门(单位)主办:淮委规划计划处负责主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淮委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主办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淮委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主办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一级堤防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10、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主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淮委水文局负责主办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批准、水文监测资料审查。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主办沂沭泗水利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河道采砂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堤防戗台兼作公路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第六条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下列事项

11、:(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淮委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淮委办公室负责驻蚌主办单位办理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统一接收、分办、公文运转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和水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具体事项。第八条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办理其主办

12、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事宜。第三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水行政许可。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主办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

13、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主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淮委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单位办理;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业务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办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水行政许可时,由先收到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与相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协商,并会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预先审查:(一)申请事项是

14、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淮委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可,主办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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