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单元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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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大厦单元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大厦单元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方: (甲方) 身份证:承租方: (乙方) 身份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朝阳居小区十号楼西单元三楼东户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二、本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500元,每半年初交2,250元。三、乙方承租期间,水、电、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四、甲方提供屋内配套用品:厨房洗菜盆,卫生间座便器,洗脸池,水、电、气全通,屋内地砖完好。五、乙方入住前须向甲方交付1,000元房屋及设施安全保证金。承租期满,房屋及设施完好,按时交房,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1,000元。六、房屋租赁期从二零一一年农

2、历正月十六日至二零一三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到期如续租,甲乙双方需提前一个月协商,租金另行商定。七、租赁期间乙方如果提前退房,所交保证金不退。八、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在保证金中扣除)九、乙方不得在该房内存放政府规定违禁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进行违法活动,应自觉接受小区管理,规范使用水、电、气。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十、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十一、合同到期,乙方应按时交房,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开启房间门锁收回房屋,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十二、本合同发

3、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电话:乙方: 电话:年 月 日大厦单元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证件号:(身份证号) 证件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依据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期限1、房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

4、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甲乙双方验收后各自结清承担的费用。二、租金及押金1、租金:房租三年共计( )元整( 大写人民币金额 ),其中包含物业费、取暖费。(是否带物业、取暖有甲乙双方协商决定)2、支付方式:银行卡转账一次性付清。(也可支付宝或微信等途径)3、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视费网络费用等由乙方承担。4、押金:房屋押金( )元( 大写人民币金额)待合同期满后,乙方结清所有水、电、燃气灯费用后,房屋内实施完好无损返还押金。三、房屋情况:本房坐落于水木清华()区()栋()单元()室,房屋面积()平,屋内设备设施齐全(写屋内物品 )。四、房屋用途:改房屋只可用于陪读使用

5、。五、其它约定事项: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或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应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2、乙方在所租房屋内不得从事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屋内饲养宠物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租赁合同样本大厦单元房屋租赁合同3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承租单元”

6、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许可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

7、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依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特定业务”指乙方进行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营业活动的业务。第二章 承租单元2.1 甲方兹

8、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第三章 租期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屋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不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第四章 租金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

9、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计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按公约及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5.3 管理费的支付办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

10、同。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第六章 押金6.1 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6.2 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且

11、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管理费,则甲方须于承租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一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6.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途。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

12、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7.3 除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第八章 装修或改建8.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

13、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8.2 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8.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9.1 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

14、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9.2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第十章 损坏10.1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

15、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10.2 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第十一章 续约若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间愿继续承租此物业,则双方将参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制定续约后的租金,甲方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二章 法律费用12.1 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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