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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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和部门。2.2本规定涉及的特种作业,是指下列作业2.2.1电工作业;2.2.2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2.2.3司炉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2.2.4其他特种作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3.1年满18周岁;2.3.2经检查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

2、生理缺陷;2.3.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3.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职责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统一办理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等事项。4 培 训4.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4.2各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服从管理,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由学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批准,但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期间不得请

3、假。否则,不予办理取证和复审。4.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锅炉操作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复审期限半年作废。4.4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4.4.1健康检查;4.4.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4.4.3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4.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5 证件使用与管理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者,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5.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特种工种培训、考核档案台帐。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5.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5.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5.3.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5.3.4健康状况已不能适于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5.5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5.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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