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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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墙材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墙体材料产品及其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以及企业生产规模(产能)等方面进行行政确认与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或销售的

2、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以下简称 “认定 ”)。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收取费用。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称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第五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 (以下简称 “认定证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

3、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规定;(二)企业生产规模(产能) 、资源利用、工艺装备技术及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 (见附件 2);(四)企业生产能耗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应报送如下材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3);(二)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三)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出具

4、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四)产品主要原材料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提供采矿行政许可。属烧结制品类的,提供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原件);(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 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带有产品标识的照片;(六)企业有检验室的,提供检验设备清单、检验室人员证书及 6 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自检报告;企业无检验室的,提供与委托代检机构代检协议及其6 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第三章认定发证第九条认定程序(一)企业所在

5、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确认,并在封面加盖与原件符合章。(二)企业(企业法人)自行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材料。(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按行政确认流程审核并发证。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属研发新产品(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企业工艺设备性能、生产规模(产能)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明确或不实的,需现场核实,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核实。认定证只对申报的墙体材料产品有效。取得认定证 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通告。第十条 认定证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在 认定证到期前 60 日内申请更换 认

6、定证。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 认定证自动作废。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重新认定办理。(一)企业申请更换认定证时,需报送如下材料:1.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见附件3);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 6 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4. 原认定证正副本原件。(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换证:1. 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2. 产品质量经检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3. 产品在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3 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

7、的;或抽查中连续2 次或累计4 次不合格的。第十一条取得认定证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遗失认定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认定证变更或遗失补办等手续。申请变更手续办理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认定证遗失补办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复印件;4.遗失登报公告;5.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确认意见。第十二条 已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重新进行认定。第四章认定监管第十三条 认定证在

8、全区范围内使用有效,各地不得限制非本地管理的获证企业产品在本地区建筑市场流通和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认定产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认定产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三)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证书是否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为。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9、手段获得认定证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六条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证的,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缴认定证。第十七条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定证。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墙体材料管认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外省企业生产或经销单位经销的墙体材料产品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

10、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 年本),同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登记(见附件 4),并提供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复印件)、6 个月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产品合格证。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2012 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墙改 2013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施行日前按照桂建墙改 20131 号文件已发的 认定证自发证时间起满 3 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换证。附件: 1. 新型墙体材料

11、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2.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检验项目3.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4. 外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7 年本)的通知(桂建发 20181 号)精神,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一、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技术条件分 序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规模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要点类 号以工业尾矿渣、粉煤灰等为主要原蒸压加气混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板 料,年生产规模 20 万立方米,采用1( GB157

12、62)凝土板机械化成型、自动脱模、蒸压养护生墙产线。建筑用轻质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板 2( GB/T23451)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 人工养护,隔墙条板单线年生产规模 15 万平方米。类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建筑隔墙用 建筑 隔墙 用保温条板要原料,加不燃保温材料复合制成,3( GB/T23450)保温条板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 万平方米。分序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规模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要点类号灰渣混凝土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4空心隔墙板( GB/T23449)以工业灰渣、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 15 万平方米。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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