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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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 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 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 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 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 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 评审、评 议、评估、验收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对中

2、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 机构、人员、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第四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 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 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 有利于 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 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

3、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 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 方及被评价方。 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 主要是各级科学技 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 受托方 是指受委托方委托, 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 主要包括专业 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 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 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作为受托方进行。第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

4、托方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 范性要求,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 包括:(一)评价对象与内容;(二)评价目标;(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四)评价报告的要求;(五)评价费用及支付;(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七)其他必要内容。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 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 根据需要或合 同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 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 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干涉。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 内容及评价目标, 遴

5、选符 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方也可以直接 遴选、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 由受托方独立进行 评价活动。第十二条 受托方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 社会调查等方式, 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 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 并由委托方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二)委托方名称;(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五)评价程序;(六)评价结果;(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价过程中收集

6、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 信息资料可以作为附件。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以会议 或通讯方式评议产生。 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成果及重要机构、 人员等的评价以及合同有特别约定的, 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 生。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 在保证不被侵权、 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 全的前提下, 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开有 关评价结果,必要时,也可以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方或其所在单位。 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是委

7、托方进行科学技术决策的重要参考依 据,可作为对被评价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给予资助、 连续资助或 终止资助的依据。 依据评价结果所做的决策行为, 其责任由决策行为 方承担。被评价方要根据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结果和建议, 及时调整、 改进 自身的科学技术活动。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评价专家应具备 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 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 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 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

8、自研究 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 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 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第十九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 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 必要时, 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 专家、经济学家、 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遴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 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 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 工作的专

9、家参加。(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 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并说明理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评价专家名单, 以增强评价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接受社 会监督。(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 专家组应定期换届, 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并应当保持 一定的更换比例。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

10、监督。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 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 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 重大项目 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 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第四章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应以满足科学技术、经济、社 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为导向, 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科学技术前沿重大问题的突破和解决为评 价重点。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主要是针对国家或地方重大科 学技术计划(含“工程”和“专项”)的设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为改进科学技术计划的决策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11、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包括前期评价、中期评估和绩 效评价。(一)前期评价主要是对拟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其定位、 目标、任务、投入、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 为战略决策、 计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提供依据。(二)中期评估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执行中的进展情况及存在 的问题进行评价,为科学技术计划的后续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三)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科学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 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价,为科学 技术计划的滚动实施、调整或终止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计划评价一般应选择独立的专业评价机 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 受托方应根据不同类型

12、的科学技术 计划,遴选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价 工作。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绩效评价周期依据其实施期确 定,对于实施期较长的科学技术计划一般每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第五章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各类科学 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合理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方法, 注重评价实效。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行全程评价, 包括立项评审、 中期评估和 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 2至 5年内进行后期绩效评价。 一般性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 实行年度进展 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应以解决经济、

13、社会、 国家安全以及科学自身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 突出国家 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 以科学前沿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 创新、对国家重大需求的潜在贡献以及优秀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当从研究经验丰富、学术眼光敏锐、战略意识 强和知识面广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并注重吸纳在一线从事高水平研 究、熟悉同类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的专家参加。(二)立项评审应按照相应科学技术计划的目标要求,建立评价 指标体系,主要从项目的学术创新性、科学和社会价值、研究队伍的 创新能力、 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等方面作出评价; 中期评估和结题验 收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 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

14、与完成情 况作出评价。(三)后期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及其经济和 社会效益作出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应以保障科学研究 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性创新为导向, 注重对科学价值和人才培 养的评价。(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熟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前沿发展、学术眼 光敏锐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专家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采用同行评议的方法,重点从项目的创新性、 研究价值、目标设定、研究方案等方面作出评价,不过分强调项目的 预期成果等。(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 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

15、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 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 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 对争议或分 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 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 价, 第三十条 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 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 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 潜在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 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 术的创新

16、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 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 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 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三)重大应用研究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主要从技术的创新与集 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技术标准研 制、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 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 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优化调整产业结 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一)评价专家应从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企业 家以及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二)重大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评价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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