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草拟)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58900521 上传时间:2022-09-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章程(草拟)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公司章程(草拟)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公司章程(草拟)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公司章程(草拟)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公司章程(草拟)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章程(草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章程(草拟)(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章程(草拟)江苏省XXX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江苏省 XXX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以下内容为暂定: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 信息科技研发、投资;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 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设

2、计与建设;通讯器材销售与维修;通讯网络 维护;家用电器维修;电脑及配件、电子元件、教学器材销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所占比例余22.5%刘20.5

3、%余荣19%顾云19%沈辰19%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 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 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J章 O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 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取红利;(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 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5、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6、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 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

7、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12 )

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代表五分之三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 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 被委 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 东表决,必须经代表五分之三

9、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第二十一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两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决定。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

10、股东会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

11、,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 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 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

12、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员;(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此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购买或出售价值1

13、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由股东会会议作出 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

14、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在召开股东

15、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前送 交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