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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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表(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发布时间:2010-7-18 20:54:00 阅读次数:473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

2、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

3、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六

4、、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

5、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860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6、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895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7、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965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8、,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5、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周岁的计算至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年。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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