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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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制度(二)1、新生入学:(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适龄儿童均可持本市正式户口,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划定的辖区范围报名,学校_录取,并发录取通知书。(2)适龄儿童需缓学、免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因疾病申请缓学、免学的就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就重新提出缓学申请。(3)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学额不超过区教育局的规定,若固特殊情况,需超学额,要向教育局初教科打报告。2、升级、留级:(1)取消留级制度,如有学科不及格,开学前补考后予以升级。(2)个别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平时测试有四次甲等者,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教导处考核,经校

2、长同意审批,准予期未免考。3、休学、复学:(1)在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休学者,并持市级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报区教育局初教科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每年申报批准一次,但不能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学校不保留学籍。(2)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凭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_批堆,予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4、转学:(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转学者,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居住地和新居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经_批准后,持接收证,准予转学。(2)学生转学,应凭转入学校签发的接收证,转出学校签发的转学证,学生手册以及规定的学籍档案资料。转学工作,一般在

3、学期结束或开学办理。(3)学校及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迫使本校在籍学生转学。5、借读:(1)凡户口不在本城市,因有困难,需要借读的需持暂住户口,家长单位证明,向居住辖区范围内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借读手续。并按区教育局规定缴纳一定的借读费。(2)凡国有特殊原因(拆迁、培训)需暂时在外校就读,需经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学校_并缴纳一定的保留费后,方能保留。6、毕业、结业,肄业:(1)小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且德、智、体各方面都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2)因丧失学习能力,不能完成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完成义务教育证书,或作为肄业处理。(3)毕业、结业、肄业证先

4、由学校填写加盖校印和校长印章后,连同其他名册,报区教育局审核验印,方能有效:7、建立学籍登记表和学生名册:(1)在籍学生,分别建立学生档案,保存备查,学生转学,其学籍登记表就随学生转入新校。(2)建立学生手册,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与处分,达标体检,学校与家长通讯联系等情况,学生手册由学生个人保存,随时供教师和家长查阅。期末交班主任填写,签章,交教导处验审盖章。每学期末,班主任要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写出评语。其中_分以上为优,70_分为良,60_分为一般,_分以下为差。每学年末,要将学生成绩填写在学籍卡上。学年成绩评定,上学期占_%,下学期占_%。(3)严格控制流失生,建立班级日志,及时发现缺课生,逃学生,立即上报教导处,并做好家长工作,请回学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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