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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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s(发布稿)2007-06-2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4 月 2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加油站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的专门场所。3.2油气 gasoline vapor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储存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3.3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kPa),排放每 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 g/m3。3.4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4、filling station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组成。该系统的作用是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收集、储存和送入油罐汽车的罐内,运送到储油库集中回收变成汽油。3.5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将油罐汽车卸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3.6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GB 2095220072将给汽车油箱加汽油时

5、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3.7溢油控制措施 overfill protection measurement采用截流阀或浮筒阀或其他防溢流措施,控制卸油时可能发生的溢油。3.8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完全埋设在地面以下的储油罐。3.9压力/真空阀 pressure/vacuum valve又称 P/V 阀、通气阀、机械呼吸阀,可调节油罐内外压差,使油罐内外气体相通的阀门。3.10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凝析液体滞留在油气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气体通过管线时的阻力。3.11密闭性 vapor recovery sys

6、tem tightness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3.12气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加油时收集的油气体积与同时加入油箱内的汽油体积的比值。3.13真空辅助 vacuum-assist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中利用真空发生装置辅助回收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3.14在线监测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在线监测加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和管线液阻是否正常的系统,当发现异常时可提醒操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3.15油气排放处理装置 vapor emission proce

7、ssing equipment针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部分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这部分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4 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4.1 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4.2 技术评估4.2.1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评估多个流量和多枪的气液比;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给出控制效率大于等于 90%的气液比范围;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4.2.2 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

8、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在国内或国外实际使用情况的资料证明;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4.2.3 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3 排放限值4.3.1 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表 1 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液阻应每年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表 1 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最大压力限值通入氮气流量L/min最大压力Pa18.04028.09038.01554.3.2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 2 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密闭性应每年检测1 次,检测方法见附

9、录 B。表 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单位为 Pa4.3.3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 1.0 和小于等于 1.2 范围内,但对气液比进行检测时的检测值应符合技术评估报告给出的范围。依次检测每支加油枪的气液比,安装和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应按附录 C 规定的加油流量检测气液比。气液比应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C。4.3.4 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 25g/m3,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 4m。排放浓度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D。4.3.5 不同类型的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评估或认证文件的规定进行校准检测。在线监测

10、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 1 次,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E。5 技术措施5.1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5.1.1 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mm。5.1.2 卸油和油气回收接口应安装 DN100mm 的截流阀、密封式快速接头和帽盖,现有加油站已采取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措施但接口尺寸不符的可采用变径连接。5.1.3 连接软管应采用 DN100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与卸油车连接,卸油后连接软管内不能存留残油。5.1.4 所有油气管线排放口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5.1.5 连接排气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 1%,管线直径不小于 DN50mm。5.

11、1.6 未采取加油和储油油气回收技术措施的加油站,卸油时应将量油孔和其他可能造成气体短路的部位密封,保证卸油产生的油气密闭置换到油罐汽车罐内。5.2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5.2.1 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和所联接的法兰、阀门、快接头以及其他相关部件都应保证在小于 750 Pa 时不漏气。5.2.2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汽油密闭测量,宜选择具有测漏功能的电子式液位测量系统。5.2.3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5.3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5.3.1 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5.3.2 油气回收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 1%。5.3.3 新、改、

12、扩建的加油站在油气管线覆土、地面硬化施工之前,应向管线内注入 10L 汽油并检测液阻。5.3.4 加油软管应配备拉断截止阀,加油时应防止溢油和滴油。5.3.5 油气回收系统供应商应向有关设计、管理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5.3.6 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和管理油气回收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备查。5.3.7 当汽车油箱油面达到自动停止加油高度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加油。5.4 在线监测系统和处理装置5.4.1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1 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和超标预警功能,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和处理

13、装置的运行情况。5.4.2 在线监测系统对气液比的监测:超出 0.9 至 1.3 范围时轻度警告,若连续 7d 处于轻度警告状态应报警;超出 0.6 至 1.5 范围时重度警告,若连续 24h 处于重度警告状态应报警。在线监测系统对系统压力的监测:超过 300Pa 时轻度警告,若连续 30d 处于轻度警告状态应报警;超过 700Pa 时重度警告,若连续 7d 处于重度警告状态应报警。5.4.3 处理装置压力感应值宜设定在超过+150Pa 时启动,低于-150Pa 时停止。5.4.4 处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标准。5.5 设备匹配和标准化连接5.5.1 油气回收系统、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采

14、用标准化连接。5.5.2 在进行包括加油油气排放控制在内的油气回收设计和施工时,无论是否安装处理装置或在线监测系统,均应同时将各种需要埋设的管线事先埋设。6 标准实施6.1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见表 3。表 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地 区实施日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设市城市2008 年 5 月 1 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设市城市注2010 年 1 月 1 日其他设市城市2012 年 1 月 1 日注: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 8 个市、浙江省 7 个市,共 16 市。江苏省 8 个市,包括: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15、;浙江省 7 个市,包括: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舟山市、绍兴市、宁波市、台州市。珠江三角洲地区 9 个市,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肇庆市6.2 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见表 4。表 4 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地区实施日期北京、天津全市范围,河北省设市城市建成区2008 年 5 月 1 日上海、广州全市范围,其他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设市城市建成区,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建成区2010 年 1 月 1 日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15 年 1 月 1 日6.3 按照表 4 中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区域和时限,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应安装处理装置。6.4 按照表 4 中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区域和时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a)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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