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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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汇报 篇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21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立即正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厉追究事故责任,预防和降低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抢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含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和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该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组织、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分别负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个人应立即汇报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3、、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方法。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要求,事故分为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通常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尤其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止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止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

4、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二十四小时以上或中止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二十四小时以上或中止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5、(七)中止其它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通常事故分为:通常A类事故、通常B类事故、通常C类事故、通常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通常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止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止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它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止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止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搁本列4小时以上。

6、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组成通常A类以上事故的,为通常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止1小时以上。B4.2其它线路行车中止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搁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

7、中破1台。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组成通常B类以上事故的,为通常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

8、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含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出电报同意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一般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搁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要求检验判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造成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组成通常C类以上事故的,

9、为通常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立即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搁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搁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搁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搁列车。D12.私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经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经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搁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搁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搁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

10、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搁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搁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搁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情形,列入通常事故。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改变,造成事故等级改变的,对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 事故汇报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应该立刻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责任人汇报。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汇报后,应立刻将事故情

11、况向企业责任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汇报,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要求向安全监管办责任人汇报。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汇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刻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础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汇报。汇报后要深入了解事故情况,立即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包括其它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

12、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即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刻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汇报;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要求分别向本部门责任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汇报,由部门责任人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包括其它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汇报,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发生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有些人员伤亡的通常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汇报的关键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

13、、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纪和救助情况,是否包括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八)应该立刻汇报的其它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改变时,应立即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等级办理。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

14、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汇报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汇报和举报。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尤其重大事故按条例要求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责任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通常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责任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与。铁道部认为必须时,能够参加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通常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依据事故的详细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相关人员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认为必须时,能够聘任相关教授参加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 发生通常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包括其它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该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该立刻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改变造成事故等级发生改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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