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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二、适用范围: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工龄工资制定标准:(一)工龄计算标准1、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工龄。2、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二)工龄工资计算标准1、在本厂生产一线及后勤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20 元。2、在本厂管理人员以及办公室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30 元。3、工龄从员工进厂之日起开始计算,从第二年起,工作每满一年,工龄工资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 20 元,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增加30 元,以此类推,最高封顶10 年。4、工作未满一年者无工龄工资。5、因旷工自动离职、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四、附则1、本办法为暂行实施办法,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由总经办负责解释。2、本办法从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