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县企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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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县企业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为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县域经济的研究和发展;为了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帮助企业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城镇化建设;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严格管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特组建“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千县企业联合会”。简称:“千县企业联合会”或“千企联”。“千县企业联合会”是信息交流的平台、是指导学习的平台、是资源共享的平台、是资金、项目合作的平台,是企业纵横捭阖的平台;也是一个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平台,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通过整合社会

2、资源、牵线搭桥,使企业合作多赢。第二条 本会全称:千县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及缩写:Thousand County Board Enterprise Federation【缩写:TCBEF】。第三条 千县企业联合会是由国内外德高望重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有爱心的企业家、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忠信仁爱、奉献互助,诚重劳轻、求深愿达” 。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科学人性发展价值观,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联合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多赢战略,促进千县企业的发展,推进千

3、县企业与国际接轨,为我国千县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六条 本会总部办公地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研究探讨千县企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千县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二、开展千县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千县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提高千县企业管理水平,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千县企业的整体素质,促进千县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发展;三、引导和推动千县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和技术联合,促进共同进步,不断提高千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

4、竞争力;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联合公约,规范联合企业行为,促进联合企业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六、积极推广与展示新型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联合企业会员单位整体素质;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生产、文化思想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有关资料;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联合企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九、根据联合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会的各种活动和公益事业。第三章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董

5、事第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是指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法人单位。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二、拥护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第九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理事会会长和被选举权;二、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审议;四、参与、策划本会的章程,帮助、修改、完善,与时俱进。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

6、十二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二、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四、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五、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责任分工;六、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过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

7、事会会议决议同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审核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四、处理理事会会长安排的其他相关事务。第

8、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全国各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申请须审核后,报理事办由理事会会长任命。第二十条 为千县企业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会长和各发起人协商产生,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三、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四、监督下属机构执行理事

9、会工作情况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的管理办法、使用原则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一、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非公募);二、基金和资产增值;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四、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一、中华爱心乐园、千县企业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二、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三、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

10、全。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终审后公告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千县企业联合会。备注:唐太宗圣教序中“诚重劳轻,求深愿达”解释是:为事业奋斗的诚意,在心中占着极大的比重,对前途中的一切艰难劳累,自然会看得轻微。只要深切执著地去追求,理想的愿望一定能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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