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完整优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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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基本信息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照片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政治 面貌服兵役情况身高体重体形脸型足长鞋号口音个人专长固定身份证到期 时间户口所在 地类型户籍所在地行 政区划户口类别户籍所在 地派出所常住户口地址随行家庭 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家庭关 系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住信息居住事由拟居住期限居住处所居住详址房主姓名房主身份证 号房屋性质与房主关系房主工作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类型行政区划单位地址现从事职业入职时间部 门职务计划生育信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号儿童是否预防接种1是2.否现有子女数量社会保险信息缴纳开始时间缴纳结束时间养老保险1.是 2.否医疗保

2、险1.是2.否生育保 险1.是2.否失业保险1.是 2.否工伤保险1.是2.否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表三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基本 信 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别名出生日期性别O男O女民族籍贯国家(地区)省县(市、区)专长身高CM血型OAOBOABOO O未知O其他政治面貌身份婚姻状况O未婚O已婚O离婚葬费O丧偶文化程度兵役状况O未服兵役O退出现役O士兵预备役O军官预备役O服现役宗教信仰O无O佛教O喇嘛教O道教O天主教O基督教O东正教O伊斯兰教O其他交通工具O摩托车O汽车O其他车牌号码户口类型O城镇O农村来本辖区日期年 月日户籍地址县(市、区)街办(乡、镇)街(路、巷)号 栋

3、 单元楼 室村组号社保状况本人联系管理类别OA类OB类OC类信息级别父亲(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母亲(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配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关系预防接种证O有O无就学O小学O初中O高中O辍学O现居住地就读O户籍地就读居 住 信 息居住处所O租赁房屋O单位内部O亲友家中O自购房屋O工地现场O医院O旅馆O其他居住地址县(市、区)街办(乡、镇)街(路、巷)号 栋 单元 楼室村组号入住时间年 月 日租住时间年 月日与房主关系O亲戚O非亲戚同室关系O家人O朋友O亲戚O同乡O独居O其他出租人(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租人(代理人 )房屋租赁备案证号登 记 信 息到达日期年

4、月日登记日期年 月日协管员姓名暂(居)住证号码有效期限暂(居)住事由O务工O务农O经商O服务O因公出差O借读培训O治疗养病O保姆O投靠亲友O探亲访友O旅游观光O其他劳 动 信 息就业状况O单位地址O个体经营O灵活就业O失业职业类别服务单位单位负责人姓名服务单位地址县(市、区)街办(乡、镇)街(路、巷)号 栋 单元楼室/村组号单位岗位(工种)计生信息婚有证号是否生育O是O否是否采取节育措施O是O否生育属性O政策内O政策外采集人:采集时间:审核人:表三流动人口采集表填表说明一、填写范围 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现(市、区),设区市的市区,在其他地区居住三 日以上的人员。湖北省范围内所有的流

5、动人员都应填写(流动人口采集表),一人一表。二、填写要求1、照片:收集采集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本省范围内16 岁以上、未办理二带身份证的人 员以及外省流如本省、16周岁以上的必采。现场采集应符合JPG格式,图象文件大小应 符合警综平台标准。2、统一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3、表中黑体加粗体字的项目为必填。4、凡有“O”的项目,只能单项选择,在对应项目前打“”5、填写带*栏时,请对照字典填写。6 本表填写完毕后由采集人签字,填写采集时间,交由社区民警审核。三、有关具体填表说明1、姓名:按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填写(未落户的新生儿按已去名填写)2、别名:包括未正式登记过使用的小名、绰

6、号或诨号。3、政治面貌、专长、身份、文化程度、监护人关系、信息级别、职业类别、属字典选项, 在基础信息字典表中查询填写。4、管理类别:A类指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合法身份且遵纪守法,配合公安机关登记管 理的人员:B类指暂住时间不超过半年,职业不稳定,经纪人员不稳定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 证的人员;C类是指按规定应当列为重点人员的;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无正当理由逃避公安 机关登记办证的:青壮年男子,年轻女子单独居住或结伙居住有可疑情况的,昼伏夜出、形 迹可疑的;无正当职业的、经济状况良好收入明显不符的;有摩托车又行迹诡秘或房屋内存 放有来历不明物品、摩托车、管理刀具或其它可能用来作案工具的;可能存放危

7、险性物品的 人员。5、社保状况:险些采集人才家社会保险类别。6、信息级别由民警填写。7、被采集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要填写监护人信息、监护人关, 为成年人还需填写接种和就学信息。8、居住地址:按流动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填写至室号,并与实际有房屋信息采集表上地址 一致。9、入住时间:指登记人入住暂住地时间。10、同室关系:指在一室内生活、居住人员关系。11、出租人(代理人)姓名:是指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出租房屋所有人委托、指定管理房 屋的人。12 房屋租赁备案证号:按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的号码填写。13、到达日期:按登记人申报时间。14、登记日期:以填此表日期为登记日期

8、。15、暂住证号码、有效期限两项,武汉市有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市州核对填写暂住证号编号。16、婚育证号:那计生部门颁发的婚育证上的号码填写。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2021年2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 府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 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

9、、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 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 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 管理。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 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 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10、“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 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 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 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 利。第七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 正常开展。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 ,受理流动人口的

11、有关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与发放第九条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条 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 1 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 张、现居住地证明.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 、 等方式受理居住登 记.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12、(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居住30 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未满 16 周岁和已满60 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

13、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 住证.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二)近期1 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 张;(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 办理居住证。第十七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 协助流动人口按照

14、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第十八条 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 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 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 和补领手续。第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 到期自动失效。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等 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 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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