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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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名称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1. 技术内容:1) 新技术;2) 新产品;3) 新工艺;4) 新材料。2. 技术范围:3. 技术要求:。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1. 甲方:1) 研究开发内容:2) 工作进

2、度:3) 研究开发期限:4) 研究开发地点:2. 乙方:1) 研究开发内容:2) 工作进度:3) 研究开发期限:4) 研究开发地点: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1. 甲方:1) 提供或支付方式:2) 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3) 使用方式:2. 乙方:1) 提供或支付方式:2) 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3) 使用方式:(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分担提供。(三)支付支付方式为:_1)一次总付:_元,时间:2)分期支付:_元,时

3、间:3)按利润_%提成,期限:4)(四)按销售额结算方式%提成,期限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结算:1) 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2) 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第六条履行的期限、

4、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第一阶段:_日止从年月日到年月第二阶段:_日止从年月日到年月第三阶段: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2. 履行地点: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3. 履行方式: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1. 甲方: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 涉密人员范围:;3) 保密期限:;4) 泄密责任:。2. 乙方: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泄密责任:。3.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

5、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4. 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5. 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

6、技术风险按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2)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1) 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2. 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3. 在未作约定或

7、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种方式处理: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2. 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3)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3.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4.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第十条验收的标准与方式验

8、收时,双方都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并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实施的条件。但合同终止后仍需上述服务的,应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1. 验收标准:项目名称:标准号:发布日期:技术指标:技术参数:2. 验收方式:验收可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验收方出具的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第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第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一)甲方:1. 技术资料清单:;2. 提供时间和方式:;3. 其他协

9、作事项:。(二)乙方:1. 技术资料清单:;2. 提供时间和方式:;3. 其他协作事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 ;2.3.第十四条合同转让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1. ;2. 。第十

10、五条通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六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一)义务1. 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2. 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3. 合作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二)权利1.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2. 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3. 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

11、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4.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5. 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合作开发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2.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技术出资,第三人对投资合作的技术提出侵权要求的,使合作开发合同终止的,他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

12、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3. 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当事人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 推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投入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秘密,已经刊发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情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而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使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甲方:1.违

13、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二)乙方:1.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2.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后续改进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3. 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对于合同技术的

14、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4. 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第二十条项目联系人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

15、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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