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58566106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_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印发稿)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省燃气管理条例、_省安全生产条例、_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21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一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餐饮企业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

2、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并做好记录。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_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

3、气供应机构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其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餐饮场所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1m3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按气瓶数量计算)应当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专用气瓶房间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1m3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存瓶总重量大于1m3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

4、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明火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液化石油气气相瓶、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放置不同房间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排水管、地

5、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后自动切断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不发生火花的。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三、用气场所 (一)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瓶装燃气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包括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的透明厨房)严禁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7、 四、燃气设备设施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钢瓶报废或者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瓶装燃气。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

8、的不锈钢波纹管或者铠装胶管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或者铠装胶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不锈钢波纹管或者铠装胶管应当每年1检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一查(用气前先查看管道、胶管是否脱落、龟裂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是否松动空气中是否有燃气臭味;如有须中止用气操作并查找原因直至整改到位); 二开(先打开钢瓶阀门通气再打开灶前开关用气); 三关(用火后关闭灶前开关并务必

9、在三餐用气后关闭钢瓶阀门防范漏气安全事故发生); 使用燃气时要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

10、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严禁小型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器(可显示)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 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