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58522988 上传时间:2023-09-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楼村村集体资产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集体资产(源,以下简称资产),指村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无偿占用、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它侵害集体资产的行为。第四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

2、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资产产权界定第六条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及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进行。第七条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二)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珍贵水产苗种、林木、果树和基础设施等;(三)村集体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四)在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村集体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占有的资产份额及投资收益;(五)国家无偿资助或对村集体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六)村集体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七)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3、;(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八条村集体资产产权属于本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三章资产的评估第九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破产清算;(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股份制;(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更换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四)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村集体资产评估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主管部门申报;评估结果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

4、正、合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10的成员附议,应重新进行评估。第四章资产的经营第十四条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主要资产处置及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足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按规定摊销,保证资产价值不受损失。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报告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

5、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应逐项进行审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第五章资产的收益分配第十八条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对资产收益的咨询和监督。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应当按年度安排资产收益分配。当年集体资产收益在依法纳税、支付工资、偿还债务、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集体所得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本金应列入公积金,不得作为集体资产收益进行分配。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取公积金;

6、(二)提取公益金;(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四)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不得少于收益的30。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比例及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无偿占用、私分、截流、平调、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应当停止侵害并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 应予赔偿。破坏集体资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哄抢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或者赔偿损失,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