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互惠基金法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58517954 上传时间:2022-09-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曼互惠基金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开曼互惠基金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开曼互惠基金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开曼互惠基金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开曼互惠基金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开曼互惠基金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曼互惠基金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基于开曼群岛相关投资基金法(2009版)缩写,以提供简要资讯,并无法律效力。开曼投资基金定义根据 “互惠基金法(修订版)”(下称 “互惠基金法”),(开曼投资基金)互惠基金为“发行股权权益的公司”, 单位信托基金或合伙企业。用于集中投资者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并使互惠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从购买、持股、管理、转让获得收益。本文中所提及的专业术语如下:“公司”包括海外公司,“单位信托基金”包括海外之单位信托基金,“合伙企业”包括海外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企业或有限制合伙企业。l“股权权益”为可被投资者赎回或购买的每股份、单位或权益,但封闭式基金则不在此定义内;l“股权权益”不包括债项,如该基金只发行债项

2、票据将不会被归纳为互惠基金;l“投资”没有法定定义;l“发起人”l 可为任何人(无论是否在开曼境内),但凡起草有关互惠基金之招股书,或建议筹组互惠基金,或负责基分销皆是。(不包括代表发起人的专业人士);“运作人”在单位信托基金的情况下,为信托基金之受托人;在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为该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在公司的情况下, 则是该公司的董事。l互惠基金不能在开曼境内经营,或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或试图开展经营活动,除非: (a) 该互惠基金为非受监管基金;(b) 该互惠基金为私募基金; (c) 该互惠基金于“互惠基金法”的“受监管基金条例”下获得豁免而不需要领取牌照。“于开曼境内经营或企图经营业务活

3、动” ,指互惠基金,不论是否于开曼注册或成立,对开曼公众发出认购其股权权益的邀约。邀请以下合格投资者,不构成对开曼公众做出的邀约:1)资深投资者;2)高净资产人士;3)开曼股票交易所,开曼金融管理局 (“CIMA”),开曼政府及任何由开曼政府设立机关;4)替一个或多个资深投资者或高净资产人士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者;5)在开曼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下获得豁免的,或一般非当地经营公司;6)根据公司法修订版第九章注册的离岸公司;7)任何以以上(5) 或 (6) 公司,按照豁免有限合伙法(修订版)第九条第一节,注册合伙公司的一般合伙人;8)任何以上(5) ,(6)或(7)条中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9

4、)任何信托中可根据信托法(修订版)第74条注册的信托人;此外, 离岸基金如以以下方式在开曼邀请公众认购其股权权益, 无须在开曼注册;a)通过根据证券投资法(修订版)持牌的机构发行;或b)(1) 该股权权益在获CIMA批准的股票交易所上市;或(2) 该离岸基金受某离岸监管机构监管, 而该监管机构被CIMA批准监管。基金种类互惠基金法将互惠基金分为三类, 分别为非受监管基金、私募基金及受监管基金:非受监管基金:如该基金并非为以上法定定义下的互惠基金,或该基金与开曼并没有显著联系,则该基金将不受互惠基金法规管。在以下情况, 互惠基金将被视为与开曼有显著联系:-(a)于开曼注册或成立;(b)在开曼邀请

5、公众认购其股权权益私募基金:股权权益由不超过15名投资者持有,而在该15名投资者大多数通过的情况下,有权任命或撤任该基金的运作人:“投资者”,指合法记录持有互惠基金股权权益人或不记名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不包括发起人或运作人。私募互惠基金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依然可以经营业务:(1) 未获得互惠基金法下发出执照;(2) 未委任持有执照的互惠基金管理人;以及(3) 未向开曼金融管理局提交任何文件供存盘之用。私募互惠基金也可选择受互惠基金法监管,而成为受监管基金。“基金销售文件”,根据互惠基金法,该基金销售文件须从各个重要层面介绍发售的权益,并包括能够使潜在投资者作出是否认购有关权益决定,需知情的其他资料。

6、“行政”,互惠基金法规定管理人须持有牌照,如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互惠基金,则该管理人必须持有牌照。“监管权力”,CIMA监管权力均不适用于私募互惠基金,除非该私募基金名称被认为容易混淆或含有误导成分,则CIMA有权指示私募互惠基金变更名称;如CIMA发现该基金有可能属于受监管基金类别,则CIMA有权要求该基金作出解释。受监管基金:若互惠基金 (i) 属于法定定义之受监管基金; 或 (ii) 与开曼有显著联系的;及 (iii)不属于私募互惠基金;则该互惠基金需要受互惠基金法监管。受监管基金可以下面三种方式经营业务:“持牌基金”,受监管基金在互惠基金法下获得CIMA发出牌照后,于开曼设立注册办事处

7、,以开展经营业务,(如为单位信托基金,信托人须为持牌信托人)。此外,互惠基金牌照可能受特别条款限制。“受管理基金”,为使受监管基金符合经营业务的要求,受监管基金可聘请一位持牌互惠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在开曼的主要办事处,并符合以下其它对受监管基金的要求。“注册基金”,受监管互惠基金可基于以下条件在CIMA注册,以符合经营业务的要求:1)每位投资者之最低首次投资额为相等或不少于100,000美元;或2)该基金的股票、单位或其它权益在获认可的证劵交易所上市。所有注册互惠基金,不论其分类,均须符合以下要求并受以下机构监管:“销售文件”,根据互惠基金法,互惠基金须在开展业务前向CIMA存盘一份基金销售文件

8、。该文件须从各个重要层面介绍发售的股票、单位或其它权益,并包括能使潜在投资者作出是否购买决定,所需要知情的资料。如基金销售文件内的资料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则需在变化发生后的21天内向CIMA存盘一份经修改的基金销售文件。但CIMA并不会审阅该销售文件。“审计”,互惠基金法规定所有受监管基金每年皆须由CIMA批准的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经过审计的账目须在该基金财政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递交CIMA保存,CIMA有权准许延期提交时间,(CIMA已准许审计账目通过电子方式提交)。CIMA可使用酌情权完全或有条件地免除部份互惠基金提交审计账目的要求,但CIMA只在该互惠基金理由足充的情况下才会行使其酌情

9、权。“存档”,受监管基金须每年向CIMA存档一份年度报告,周年申报表通常由审计师提交,其中包括受监管基金的一般资料、及运作情况(如基金之投资性质及财务资料)。“费用”,年费须每年提交,逾期未缴付年费的受监管基金须缴纳罚款。“监管机构”,互惠基金法赋予CIMA、议会总理及法院监管权力。受监管互惠基金必须遵守由这些机构发出的法令或法律指引。CIMA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保障该基金的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利益。被调查者不得妨碍CIMA执法,但可向行政议会对调查人员的决定作出上诉。根据互惠基金法,CIMA主要有以下几种对于互惠基金的监管权力:“基金名称”,如CIMA认为基金名称有混淆或误导成份,可指示该互惠基金

10、(无论受监管基金、私募或非受监管基金)更改其现有名称。“特别审计”,CIMA可于任何时间指示受监管基金对其账目作特别审核,并于指定时间内提交该特别审核之账目给CIMA。“资料及文件”,CIMA可指示该监管基金的发起人或运作人就该基金提供资料,给予解释,或提供该基金有关的记录。CIMA也有权向互惠基金管理人索取资料、解释基金文件。“取消及撤销牌照”,CIMA在若干情况下有权取消或撤销互惠基金的牌照。“其它权力”,互惠基金法赋予CIMA广泛监管的权力。任何受监管互惠基金如发现以下情况:a)该基金未能或很大程度上不能承担其责任的; 或b)在不利于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情况下,该基金依然持续经营、试图经营其

11、业务或自愿清盘的; 或c)某持牌基金在没有遵守互惠基金牌照中的条款下,仍继续经营或试图经营其业务的;或d)某基金没有获得恰当管理,或没有在恰当指示下营运的;或e)某基金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并不适合担任其职位的。CIMA对互惠基金及互惠基金的管理人有额外补救的力,以及通过其一般职责与权力对开曼互惠基金的业务进行监察。基金之成立根据互惠基金法,成立公司型、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基金,各类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受信托法监管,根据信托契据或信托声明成立。信托契据或信托声明中除了包括一般成立信托的条款外,也提供计算每单位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及发行与赎回有关单位信托的条款。此外,单位信托基金票据上也应提供与公司

12、相似的有关该单位信托业务规管的条文;并通常含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持有人会议、投票权、委任审计师及分发财务报表等条文。互惠基金公司的章程或互惠基金合伙协议均会提供计算每股资产净值或每份权益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或其它重要事项之资料。此外,在互惠基金公司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亦必须列出影响认购或赎回的条文。若该基金为受监管基金或持牌基金,其销售文件必须在CIMA存档。基金公司营运认购价通常只适用于首次招股,首次招股后,每股、每单位或每权益的认购价将受基金章程文件内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决定。章程中可安排条款列明初次发行每股、每单位或每权益所需缴纳的费用或佣金。通常,互惠基金委员会会建议委任一名投资基金经理。该投

13、资基金经理可能是发起人或运作人。投资基金经理将就该互惠基金的管理提出意见,而任何投资相关的购买或出售则通常经由基金托管人或主要经纪商执行,(多数情况下,互惠基金都会委任托管人或主要经纪)。此外,在开曼以外发行开曼互惠基金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制于当地法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公司法(修订版)适用于所有于开曼成立的公司(包括互惠基金),其中也有规管互惠基金公司中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成立或注册的条款。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其特别之处在于任何资产只要与一个特定的组合联系,即被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基金而非公司本身资产的部份。该独立投资组合为只属于该组合拥有人的利益以及与该组合有关的任何交易对手的利益。任何连接一个特定投资

14、组合的资产,均不属于公司的一般资产或其它投资组合的资产。通常,在根据互惠基金法申请认可或注册成为互惠基金的同时(虽然已成立的基金可于任何时间申请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可同时申请注册成为豁免公司类型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CIMA及开曼公司注册处会同时参与,并考虑有关公司是否适合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要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该公司必须缴付额外的申请费用及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内需包括每个准备成立的独立投资组合名称。每个独立投资组合须另缴年费。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成立后,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每个独立投资组合则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投资组合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以个别投资组合名义,发行股票或发放股息。该结构尤其适用于伞型基金与群组基金的运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