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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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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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 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 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含模板工程),金属结 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 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 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 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 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 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 的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

2、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 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 项目执行。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 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 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 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 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1. 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2. 土建工

3、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3. 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 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并按有关规定报住建 部备案。七、关于人工1. 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 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2. 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 和人工幅度差。3. 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4. 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 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八、关于材料1 .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 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

4、合格产品。2. 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 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3. 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 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 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 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4. 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 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 割的损耗。5.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 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各地区、部门按现 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6. 本定额中

5、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 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 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 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 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 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 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7. 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

6、XX(指硬木、 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 杉木、杨木、柳木、椴木。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 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栋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栋、 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 木、核桃木、樱桃木。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 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 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 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8. 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

7、、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 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9. 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 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一次使用量和摊 销次数见附录。10. 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11. 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 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1)搭设高度8m及以上;(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九、关于机械1 .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 业的

8、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2.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 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3. 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 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 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 消耗量表示。4. 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 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 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 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1. 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 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2.

9、 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 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十一、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 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 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 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 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定 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十三、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 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十四、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

10、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十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本定额未编入,由各地 区、部门自行考虑。十六、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 由各地区、部门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 法。十七、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 算。十八、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及“小于” 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及“大 于”者,则不包括XX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 面等,均以“ mm ”为单位。十九、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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