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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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执法知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打消案件,大概不告状,大概停止审理,大概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法的;(二)犯法已过追诉时效限期的;(三)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四)依照刑法报告才处置惩罚的犯法,没有报告大概撤回报告的;(五)犯法怀疑人、被告人殒命的;(六)其他执法划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那边置惩罚?1、对以上六种情况,公安司法构造应在差别诉讼阶段作出差别的处置惩罚:(1)在备案阶段,人民法院发

2、明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公安构造和人民查察院应看成出不备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构造发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看成出打消案件的决定。(3)在检察告状阶段,人民查察院发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看成出不告状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付上述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讯断宣告无罪;对付别的五种情况一样平常应裁定停止审理。但是,按照已经查明的案件究竟和认定的证据质料,可以或许确认已经殒命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讯断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构造一经颁布发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竣事。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按照情况别离作出不备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

3、告状、停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讯断宣告无罪。2、最高人民查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查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262条划定:“对付公安构造移送检察告状的案件,发明犯法怀疑人没有违法犯法举动的,应当书面阐明来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构造处置惩罚;发明犯法究竟并非犯法怀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阐明来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构造并发起公安构造重新侦查。假如犯法怀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打消逮捕决定,关照公安构造立刻开释。”该规矩第263条划定:“检察告状部分对付本院侦查部分移送检察告状的案件,发明具有本规矩262条划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分,发起作出打消案件的处置惩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划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别环境下,可以不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事案件的差别阶段,若存在这些情况,那么现实会按照情况的差别,公安司法构造会作出差别的处置惩罚。假如是进入到检察告状阶段的话,每每查察院还会作出不予告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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