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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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评价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考核。第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确定。 第四条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第五条 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第六条 培训结业考核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

2、公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三级负责制。第八条 卫生部统一指导全国培训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二)制定全国考核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结业考核方案;(三)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四)负责组织对考核工作的评估和质量监控。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二)检查、督导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三)制定辖区内培训考核的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四)认定辖区内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点;(五)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报卫生部备案;(六)接受卫生部的指

3、导和监督。第十条 培训基地职责:(一)根据培训标准组织在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考核;(二)负责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报名工作,核实考生相关资料和考核信息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三)接受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考核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管理和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第三章 培训过程考核第十二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是保证临床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环节。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是培训过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机构,负责在培住

4、院医师的轮转出科考核、审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考核内容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培训考核手册和培训过程考核汇总表等。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考核进行复核。第十五条 培训过程考核要在结业笔试日期公布前1个月完成。 第四章 结业考核报考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报考结业考核的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第十七条 报考程序:(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医师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发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笔试准考证。(二)对结业笔试合格的住院医师,由考核管理部

5、门签发考试合格证明,并据此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第五章 结业笔试第十九条 结业笔试是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的评价。第二十条 结业笔试由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命题、组卷、印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结业笔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临床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第二十三条

6、考核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原则应以能客观地评价住院医师是否掌握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临床基本实践能力为原则。第二十四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各专科住院医师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站考核模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第二十六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官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三)经过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第二十七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考务工作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住院医师

7、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培训考务工作要建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三级信息管理系统。第八章 考核结果评定第三十条 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师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再次参加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及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九章 违纪与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第三十四条 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的培训基地,给予限期1年整改处理;如无改善,且住院医师投诉较多,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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