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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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全部 最近在某小区的业主大会上,业主们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这一大家关注的问题争辩不休。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全部,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全部,还有人说归业主全部,可谓众说纷纭。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究竟归谁全部?一般而言,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 依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

2、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 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全部人共有。根据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全部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担当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阔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筑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全部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全部人。 最终,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当由广阔产权全部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详细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部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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