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58397385 上传时间:2022-12-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下面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规定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 1980 年婚姻法作了补充。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

2、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 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1) 办理婚姻登记 ;(2)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 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 宣传

3、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二、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 申请1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 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2 、中国公民同外国

4、人 ( 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 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 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 外国人须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 领) 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 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 ( 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5、的证明。(3) 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 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二)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

6、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 登记1 、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 、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自愿的 ;(3) 已有配偶的 ;(4) 属于直系

7、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三、事实婚姻问题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 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 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

8、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 婚姻登记不方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 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 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 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 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 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 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

9、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 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1994 年 10 月 1 日) 起未办结婚登记即

10、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 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 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 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 ; 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