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58393066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6.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东海(East China Sea)是中、日、韩二国领土 环绕的半闭海。20世纪60年代末,该海域发现储藏丰 富的海底油气资源,使周边国家的海洋划界争端浮出 水面。1974年,日本和韩国签署了日韩大陆架协定, 即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邻接两国的北部大陆架划界 协定(简称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 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简称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该协定尽管发生在日、韩两国之间,但其未经中 国同意,把属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划入到两国设定的 共同开发区域内。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 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拟从

2、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对日韩大 陆架协定签署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协定对中日东海划界的启示进行分析与探讨。日韩签署大陆架协定的背景(一)经济背景: 东海海域发现油气资源引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近海海底的 石油勘探和开发进入了新阶段。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教授埃默里和日 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在美国地质学会会刊发表 了题为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的研究报告, 首次暗示在这些地区(包括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 石油资源。1967年,两人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 石油远景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在黄海、东海及南海 大陆架上有可能埋藏丰富的石油资源。19

3、68年10月和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 员会(ECAFE, 1974年更名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 员会)的赞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 中国台湾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 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根据1969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也称“埃默里报 告”),“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 上最富庶的石油储藏地”。“埃默里报告”的发表不仅引起了国际石油资本 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更是在石油资 源严重短缺的东北亚沿海国家和地区间引起极大轰 动。当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正处在经济高速增 长时期,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1970年,日本原油消耗量为1

4、.97亿吨,1971年为 2.225亿吨,而1970年日本原油进行量已占消费量的 99.7,也就是说,当时日本国内只能提供所需石油 的极小部分。与日本一样,韩国也须依赖进口大量石油才能满 足其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1970年,韩国在石油进口 上的花费为 1.2 亿美元,约占当年全部外汇收入的 10。1971年,石油输出国组织启动的第一次石油提 价使韩国的消费品价格在三个月内上涨了44.5。中国台湾的石油储量及产量也微不足道。自1954 年至1969年,中国台湾的石油需求量以年均17的速 度递增,其中,1969年比上年增加41.5,该年不得 不以超过其外贸收入(10.5亿美元)5的资金进口460

5、多万吨石油(占油耗量的98.3)。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更使东海周边国家和 地区深感石油资源的重要性,从而加速促成了日韩两 国在能源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二)法律背景:张提供了法律依据东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在获悉自己后院可能蕴藏丰 富的石油资源之后,都迫不及待地声称对各自认为符 合国际海洋法的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1958年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 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 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四个公约,首次在国 际法上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定义制定了 200米水深和可开发深度两项标准,且对相邻或相向国 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也不具可操

6、作性,从而引起各 沿海国家的不满和批评。为解决沿海国家毗连大陆架资源、领海宽度以及 领海以外渔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联合国于1960年3月又 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 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举 行首期会议,开始讨论领海宽度、国际海峡以及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新海洋法律制度问题。作为传统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未签署大陆架公约,这并非是 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 为大陆架资源。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 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

7、, 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惟一一个明确反对设 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 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 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 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日本坚持 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 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其对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作为海域划 界原则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 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三)政治背

8、景:日韩邦交正常化推动了日韩大陆架协定的缔 结二战结束后,日韩两国作为美国的“防波堤”而 成为远东地区“冷战”的前沿阵地,并同时纳入美国 的保护伞。在美国的安排下,1948年8月韩国李承晚政 府成立后与日本签订了一系列协定,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也纳入了议事日程。日韩复交正式会谈预定于1952年2月15日举行,但 1月18日韩国政府发布的对邻接海域的主权宣言即 所谓“李承晚线”却构成两国复交的严重障碍。该宣言宣布对朝鲜半岛周围及大陆架 199海里内 的自然资源、矿物资源及水产物均享有国家主权;强 调为防止鱼类等资源及财富受到损害,保护国民、国 家利益,政府将对水产业和渔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等。韩

9、国设定的海域把日本认为属于其领土的竹岛 (韩国称“独岛”)包括在内。同时,这一海域又是日 本重要的渔场,以西日本为中心,每年有2500艘日本 渔船,4万多渔民在此从事捕鱼活动。韩国政府对日本 政府的抗议置之不理,宣言发布后开始扣留进入“李 承晚线”的日本渔船和渔民。经过多轮磋商,日韩两国于1965年6月签署日韩 渔业协定,双方规定自本国海岸延伸12海里的水域为 各自的“渔业水域”,在此范围内双方可行使管辖权; 以北纬37 30,以北、东经124线为界设定日韩共管 水域。日韩渔业协定的签署说明“李承晚线”实际上已被废除。1965年12月,日韩基本关系条约生效,日韩两 国实现邦交正常化。日韩邦交正

10、常化带动了两国经济关系的迅速发 展,经济关系的强化又为维系两国外交关系奠定了稳 固基础。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与美国总统尼克 松在会谈中强调,韩国的稳定对日本自身的安全至关 重要。而韩国也把目光转向日本,希望从日本引进资 金和技术,扩大日韩经济合作。总之,日韩复交后两国关系的全面发展对1970年 开始的日韩大陆架划界谈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日韩大陆架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一)日韩大陆架协定交涉经过日本是最先认识到东海海域蕴藏丰富石油的东 亚国家。1967年10月,西日本石油公司获得政府批准,在 九州以南的海域设定矿区。1968年12月,日本石油公 司获准在紧靠西日本石油公司矿

11、区以南设定了面积达 50312平方公里的矿区。1969年,帝国石油公司在日本 石油公司以南申请到一块矿区。该公司后与美国海湾 公司合作又申请到冲绳海槽及琉球群岛附近的矿区。 同年,日本石油开发公司向处于美军管理之下的琉球 当局申请到2.5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租借区。该租借区 后来又被进一步扩大,并由宇留间(Uruma)公司、日 本石油勘探公司和阿拉斯加石油公司所分割。“埃默里报告”公布后,韩国立即完善国内法律, 以利于勘探和开发近海石油资源。1970年1月1日,韩国颁布了海底矿物资源开发 法。同年5月30日,韩国总统发布海底矿物资源开 发法实施令,根据经纬度连接点指定了韩国大陆架范 围,并在该大

12、陆架范围内划定了七个海底采矿区。韩国总统法令中划定的海底采矿区域所运用的国 际法原则可归纳为:黄海中的矿区1、 2、 3 以及东海 北部边缘的矿区4根据“中间线”原则划定;矿区5的 外部边缘在矿区4、 6、 7的向陆地一侧,与大陆架划界 无关;矿区6是为了填补空缺而临时补划的,并无实际 意义,但也是按照“中间线”原则;矿区7按照自然延 伸原则,自日本的五岛列岛西侧向南延伸至北纬28 36/进入冲绳海槽,距离韩国最近的领土250多海里, 并远远超出200米等深线。韩国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济州岛以南划 定了自己的矿区,而日本则按“中间线”方法也在同 一区域划出了矿区,双方出现了2万多平方公里的

13、重叠 区,特别是韩国设定的第7矿区与日本石油公司设定的 矿区几乎完全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及早开发这一地区的石油, 日本石油界要求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划定大陆架界线。 为此,日本外务省于1970年8月成立了专家组,商讨与 韩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在1970年11月、1971年9月、1972年3月进行的日 韩大陆架划界谈判中,韩国根据1969年2月国际法院对 北海大陆架案中肯定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的判决,认 为在黄海及对马海峡海域,可以根据等距离原则的“中 间线”作为本国大陆架的界限;但在东海北部海域, 应以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其大陆架延伸到冲 绳海槽。并强调,日本男女群岛南部大陆架是朝鲜半 岛的

14、自然延伸,韩国对与日本矿区的重叠区域、特别 是第7矿区,具有开发权利。而日本则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 强调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按照“中间线”划界。 并认为,国际法院虽然承认自然延伸原则,但那是相 邻的三个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案例,并不适用于日韩 两国这样的相向国家。由于日韩两国在海洋划界上的主张分歧较大,谈 判陷入僵局。1972年5月,日本提议将此问题交给国际 仲裁机构调停,倘若仍解决不了,将交由国际法院司 法解决。对此,韩国持消极态度。1972年9月,在韩国举行的第六次日韩定期部长级会议上,双方同意搁置两国间的法律主张,在权利 主张重叠区域设立共同开发区,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对

15、半分成。(二)日韩大陆架协定的主要内容1974年1月30日, 日本和韩国签署了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邻接两国的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简称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和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简称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是针对北纬 3257/、东经127 41,1 以北日韩两国相向海域的大 陆架划界。该界线长约263.4海里,由35个经纬度坐标 点组成。由于日韩两国在此海域存在竹岛(独岛)领 土主权归属争端,北部大陆架边界线暂时划到距离该 岛西南71.3海里处为止,此点以北的日本海海域尚未 划界。协定没有指明使用的海洋划界原则,在35个转折 点中经计算有8个点与2个基点等距离,有1个点与3个 基点等距离。由此可以推断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 定基本上遵循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同时,该协定的第26条规定,为开发跨越疆界线 的矿物资源,双方应设法对该结构或场地最有效开发 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在任何一方的请求 下,应交付第三方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 力。这表明,双方均有义务接受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 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性程序。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是在并未顾及 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定 划定的共同开发区由20个转折点即21条直线线段所围 成,具体位置在北纬2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