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婚假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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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解说婚假相关法律问题写本文是因为在网络上对婚假的说法很多,而且,个人觉得有些说法是不准确 的,因此,草就此文。此文仅代表本人观点,其不一定正确,特此说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走过漫漫爱情路,终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结婚无论 在任何年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国家,有结婚度 “蜜月”的习俗,也就是新婚后第一个月,夫妻偕同外出旅行。在我国,虽然不 可能实现一个月的蜜月休假,但是,法律上也制订了规定,保障结婚夫妻有休婚 假的权利。只是,婚假这种法定权利应如何行使,很多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 由此衍生了很多婚假方面的问题,如:婚假可以休几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 么发,

2、休婚假是否有时限限制,再婚期间的婚假待遇等等。一、结婚年龄、结婚形式?案例1: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在工作中结识 并相恋。热恋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小姐19周岁,钱先生26周岁。于 是,2009年9月9日,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进行 了结婚摆酒,宴请了亲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体同事,宣布两人正式结婚。婚礼后, 两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解说: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 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

3、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现象,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 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是因为受到我国传

4、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也认可,就是夫 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只有进行 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案例1中,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 关权利。另外,小姐未满20周岁,亦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案例2:的先生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 年 8 月 8 日, 两人在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先生27 岁,小姐22 岁,两人均系 初次结婚。2008年

5、 8 月10 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 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 明确规定。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 的为晚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 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 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 不算晚婚。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

6、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 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 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规定:“女年满 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 结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规定:“只要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 婚,因此,在,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如: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 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 晚婚,因此,在,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

7、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 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 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 断。如: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要求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 在,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和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 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案例中,先生和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小姐年满 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 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先生年满 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三、婚假天数和

8、晚婚假天数?案例 2 中,先生和小姐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那么,他们可 以享受多少天的休假呢,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婚假和晚婚假的具体天数。 婚假的具体天数,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 字 29 号)中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 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实践中,执行该文件通常按最长 3 天时间计算, 如: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 享受婚假3天。

9、” 至于晚婚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 励。”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晚婚假的具体天数,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具体的晚婚假 天数,因地而异。如: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10天;:对晚婚的, 延长婚假10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晚婚的,婚假为15日(也 就是晚婚假12日);: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 因此,先生和小姐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另外,先生系晚婚,还可以额外享受 晚婚假10天(

10、地区)。四、再婚者的婚假待遇?案例3: 2006年6月6日,24岁的MM周小姐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30岁的, 离异过一次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安安的爸爸的案例真老土,为什么家人一定要反 对,MM 定要冲破重重围阻呢,嘿嘿)。登记后,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 求休婚假和晚婚假。解说: 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 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 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 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11、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 以享受婚假待遇。至于再婚者和初婚者结婚,初婚者能否享受晚婚假呢?这取决于是否认定初婚者 为晚婚,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不能认定初婚者为晚婚 的,初婚者不能享受晚婚假。案例3发生在,按照的规定,不应认定周小姐为晚婚,因此,周小姐和吴先生只 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待遇。五、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案例4:2010年9月8日,32岁的先生与26岁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 结婚。2010年9月26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9月28日起休婚假 和晚婚假,合计13天(3天婚假+10天晚婚假)。因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 日和休息日,两人跟

12、公司发生了争议。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其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9日,合计休假22天,公司 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他们可以休假到2010年10 月10日,合计休假13天。解说: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我国 在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 也给很多单位在确定婚假的休假天数方面带来困惑。笔者认为,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婚假包括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或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参考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 的精神来确定。如:市计划生

13、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中共省委、省人民ZF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公休日( 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省人民ZF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 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 加在休假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 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省人民ZF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14、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 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因此,在、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等地,婚 假中,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案例4发生在,按照规定的精神,婚假中包括了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因 此,先生与王小姐可以享受婚假的期限为:2010 年9 月28 日至 2010 年 10月 13 日,合计 16 天。六、婚假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案例5: 2009 年9 月 9 日,的先生和小姐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及晚婚。2009 年11 月,两人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及晚婚假 13 日,从 2009年 12 月 1 日至 2009 年12 月 13 日

15、。2010 年1 月,单位支付了两人的 2009 年 12 月的工资,因未包 括婚假及晚婚假 13 天的工资,两人遂与单位发生争议。解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享受婚假期间,企 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婚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

16、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应当依法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当 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 金、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当月工作业绩予以发放。 当然,晚婚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婚假期间相同的待遇。因此,案例 5 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的。七:婚假什么时间休?案例6 :的褚先生于2003年7月与卫小姐进行结婚登记,当时,恰逢非典期间, 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08 年7 月,因褚先生孩子生病,需要24 小时家人照顾, 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褚先生向单位申请补休婚假,被单位拒绝。解说:婚假应该在什么时间休,也是实践中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笔者认为,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多长期限使用。鉴于我 国法律并无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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