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抵押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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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抵押权人(全称): 抵 押 人(全称):(1) (2) (3)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抵押人所担

2、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 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 )(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3、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第三条 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

4、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相关规定、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及程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他

5、部分仍承担保证责任。人提供该担保已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4、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

6、扣押、监管等情况。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6、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8、抵押物为在

7、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9、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原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

8、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全部或部分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

9、者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4、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交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

10、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抵押登记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

11、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的原件由抵押权人占管。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1、债权确定期间

12、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3、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2、本合同

14、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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