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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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根据阳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阳政办发2016124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627号)要求,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2、共享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坚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土地、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保障、财税等配套领域改革,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二、主要目标加速破除城乡区域户籍迁移壁垒,积极拓宽落户通道,合理引导人口流动,积极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市民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

3、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把阳泉建设成为山西向东开放桥头堡、晋东区域中心城、转型发展先行市、城乡统筹示范区。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就业地落户。在我市城镇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企业聘用的农民工,依照本人意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居住就业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二)全面实行中、高等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中等职业(技术)、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取消凭报到证办理落

4、户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三)鼓励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员落户城镇。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和士官,在我市安置或就(创)业的,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市公安局牵头)(四)全面放开对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护理人员的落户限制。留学归国人员、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护理人员,依照本人意愿,可在我市城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凡我市城镇常住户籍人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

5、靠人员年龄、婚否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六)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主动为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暂住人口办理居住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办理落户登记,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牵头)四、拓宽城镇落户通道(七)全面放开市辖区落户限制。放宽落户条件,实行“以房管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制度,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剥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即凡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八)全面开通“一站式”网上户口迁移。取消市内跨县(区)户口迁

6、移审批业务,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实行“一站式”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公安局牵头)(九)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除在市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合法所有权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市公安局牵头)(十)简化落户城市申请手续。申请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它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

7、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公安局牵头)(十一)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市公安局牵头)五、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十二)合理筹使用各级均衡性转移支

8、付。要统筹使用好各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县(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十三)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统筹使用中央、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9、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各县(区)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十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十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

10、度。通过向省级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市级财政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市财政局牵头)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应用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

11、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建立农户“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市农委牵头)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十七)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

12、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租。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加快发展县城水、电、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居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十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

13、0号)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九)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

14、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民政局牵头)(二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及免试就近分配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

15、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入地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市教育局牵头) 六、强化监测检查(二十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安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在全面反映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县(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二十二)强化专项检查。对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

16、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三)强化政策效果。对“晋政发20152号”和“晋政发201626号”等省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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