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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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例如:买断某高速公路的10 年的固定收益权,买断某旅游景点5 年门票收益权。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合作期间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自行单独核算盈亏,与企业无关。在实务界,有的将之列为长期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有的列为其他应收款,收

2、益冲减财务费用;有的列为无形资产,收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对此,财政部2000 年 8 月 3 日印发了财企 2000164 号文件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如下:(1) 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2) 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 ( 或数额 ) 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这里的营业收入似采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较为合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见的是投资项目固定比例分利的情况。应该指出,固定比例分利合同,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0 年 11 月印发的法 ( 经)发19

3、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果遇到此种情况时,或提请企业予以调整规范,或予以披露。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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