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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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公福)用户供用气合同用气方(全称):供气方(全称):* *燃气有限公司为了明确供用气方双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双方就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定义(一)计量单位:指计算在温度为20C、压力为101.325 KPa条件时充满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 的单位,本合同以“立方米”或 愉”表示。(二)天然气调峰:指因受天然气管网供气能力或安全性能方面的限制、或因本合同下上游气源供应 商供气的减少,导致供气方无法向包括用气方在内的所有天然气终端

2、用户交付已核定的天然气交付量时, 供气方针对全部或部分天然气用户实施的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交付量的活动。(三)预计日用气量:指供用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用气方向供气方提取的日天然气数量。(四)月度计划用气量:指本合同约定的日用气量乘以30天所得的用气量。第二条用气概况(一)用气地址:(二)用气性质:用气(商业、公福)(三)用气种类:管道天然气(四)交付压力:以供气方确认的调压器的出口压力为准。(五)用气设施名称:用气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气规模及燃气工程施工设计图之设计要求,安装用气设施。否则,供气方 有权中断供气。(六)用气规模:每小时最大流量:每小时最小流量:日用气量: m3供气方按照该用气规模

3、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用气方按照该用气规模使用天然气。(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具体以上游交付气质标准为准。第三条价格天然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确定,按 元/m3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 家天然气政策调整供气价格,供气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及其精神,对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价格作相应调整, 用气方应接受调价。第四条天然气交付点和燃气设施维护管理(一)天然气交付点:.供气方交付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天然气灭失或损害风险、有关天然气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均在交付点 转移至用气方,并由用气方接受和承担。(二)燃气设施维护管理1、供用气双方以天然气交付点作为各自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分界点

4、(以下简称“分界点”)。2、分界点之后(顺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用气方承 担,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有偿进行维护管理,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用气方应对其维护管理范围 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后果负责。分界点(含)之前(逆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 维护和更新,用气方应当予以配合。3、用气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运行,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并及时通知供气方。4、供气方有权对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但并不承 担分界点后的用气方燃气设施安全问题的任何责任或风险。如分界点后的燃气

5、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 成燃气设施损害或人身安全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燃气设施系统配套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系统,由用 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由供气方组织施工的属于用气方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及其计 量装置,在保修期内,供气方承担非因用气方原因损坏或故障的维修,由于用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有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在保修期外,有关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及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但属于供气方维护管 理责任范围的除外。第五条计量(一)计量1、供用气双方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进行计量。自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完工 之日起,用气方不得对燃气

6、计量装置擅自进行拆装或更换,否则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2、用气方如使用罗茨计量装置或涡轮计量装置,天然气交付量以经修正后的数据为准(修正参数包 括温度、压力等,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如用气方未安装修正仪器或修正仪器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数 据错误,则应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未经修正的读数为基准,并对该读数进行修正,以经过修正后所得的 数据确定实际交付量,修正系数为:。用气方如使用IC卡智能计量装置(非温压补偿类型),IC卡显示器读数与基表读数不一致时,应以基 表读数为基准。如采用皮膜表计量的,以皮膜表计量一起显示读数显示的为准,需另外加q%的气费补偿。3、燃气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自燃气

7、计量装置投入使用之日起,用气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定和更换。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的,用气方应当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委托供气方进行维修。燃气计量装置的定期 检定、更换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费、检定费、维修费和更换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等) 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不履行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义务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4、燃气计量装置的临时检定: 任何一方如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疑义,可临时委托法定机构检定,若计量装置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外,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若计量装置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内,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一 方承担。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仍应按期交纳应交

8、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结算。经检定,若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外,视为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故障期间天然气的计量按照 本款第5项的约定执行。5、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期间,天然气用量按如下公式计算:故障期间天然气用量=故障期天数X故障发生前四个月日平均用气量如故障发生前实际供气时间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日平均用气量计算。(二)抄表1、采用抄表方式的,供用气双方应指定人员负责抄表和确认。供气方抄表员每(日/周/半月/ 月)抄表一次,所抄读数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依据该读数核算气费。在抄表单上签字的双方人员 视为供用气双方所指定人员并得到供用气双方授权。2、在约定的抄表时间,因用气方

9、原因造成供气方不能入户抄表的,在供气方抄表员通过合理有效的 方式告知用气方复抄时间后,仍无法入户抄表的,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按照前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 按照实际供气天数计算)的月平均用气量计量。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供气方两次未能入户抄表的,供气方有 权中断供气。供气方对用气方的告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电视、网络、纸质、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在采用上述 告知方式告知后,视为供气方已完成对用气方的告知义务。3、用气方如对抄表数如有异议并拒绝在抄表单上签字确认的,应于抄表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气方申请 复核。供气方收到复核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和用气方共同对燃气计量表的读数进行复核并确认。申请 复核期间,用气

10、方仍应按期交纳气费,复核结果确认后,补交或退还气费。用气方对供气方抄表读数既不签字确认又未提出异议,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所抄读数交纳气费。第六条气费结算(一)结算周期按照下列第一种周期进行结算:(1)按周结算,于每周一结算上周气费(遇节假日顺延);(2)按旬结算,于每旬结束3日内结算上一旬气费(遇节假日顺延)。(3)按半月结算,于每半月结束3日内结算前半月气费(遇节假日顺延);(4)按月结算,于每月结束3日内结算上月气费(遇节假日顺延)。(二)结算方式1、预付款在首次供气及其后每结算周期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用气方应根据供气方核定的月度计划用气量向供 气方交纳预付款。用气方逾期交纳预付款的,应每日

11、按预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补 交预付款。用气方自收到供气方的催缴通知日起3个工作日起仍不交纳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预付款计算公式如下:预付款=下一月度计划用气量x天然气气价2、交纳方式用气方通过供气方授权网点预购天然气,或在抄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营业网点交纳气费,或 按照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结算气费。如用气方未按照上述约定交纳气费的,供气方有权向用气方提交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用气方在3日内 支付欠款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支付违约金。若用气方在收到供气方催款通知后3天内仍未支付欠款 和违约金,供气方可以采取必要的(包括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供应)所有措施,且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12、均 由用气方承担。在供气方采取上述措施期间,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3、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支付至供气方如下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第七条增容与变更用气1、未经供气方同意,用气方不得擅自变更燃气工程施工设计图之内容,不得添装、改装、更换、变 动该等燃气设施。否则,用气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用气方需要增加用气设施、或安装耗气量大的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供气稳定的燃烧器具、或变更天然气 用途的,应向供气方申请。经供气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报批、验收等有关手续,由有资质单 位负责安装。若用气方擅自安装,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整改甚至中断供气,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

13、 用气方自行承担。2、用气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燃气设施所依附的建筑物转让给第三方,或发生兼并、分立、转包、 转让、出租等事宜而涉及天然气用气主体变更的,应当在该等事宜发生后3日内结清应付气费,并按供气 方规定办理用气主体变更,督促第三方重新签订本供用气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用气主体变更手续的, 用气方对实际用气主体应交气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用气方若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办理停止用气手续后,需重新使用的,应向供气方重新 办理启用手续。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天然气。2、监督用气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

14、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范 围用气。3、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正确方式安全用气。在检查中发现 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用气方改善、更换用气设施。用气方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 气。4、用气方用气设施发生故障、违章占压燃气管道或者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可能造成安全事 故,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损害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5、供气方应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 服务。6、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气费,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进行催告,并收取违约金,用气方 在催告后3日内仍不交纳的

15、,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但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7、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 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48 小时通告用气方,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 措施并及时通告用气方。供气方对用气方的通告方式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方式。8、供气方因接受政府部门指令、或实行天然气调峰、或出现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情况变化、或第三 方破坏、或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供气方能控制的其他原因,有权对用气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停气或限 气等措施。9、宣传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解答用气方有关咨询。(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1、用气方应当了解、掌握安全用气知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用气义务,遵守 用气操作规则,正确使用天然气。2、用气方在其负责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出现安全隐患时,可以委托供气方提供燃气设 施安全检查、养护维修和更换燃气设施的服务,但须承担相关费用。3、协助、配合供气方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抄表等。4、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供应天然气,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预付款、气费及其它费用。5、用气方应使用合格的用气设施,并按期更换。用气方在安装使用用气设施前,应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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