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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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撰写人:_日 期:_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安政_发_号,以下简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要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的年度“效能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一)项目业主(

2、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三)工程变更联合_小组;(四)相关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五)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_处理;(四)党纪政纪处分;(五)移送司法机关;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第七条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一)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报备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

3、未经_批准或_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六)未将合同必备条款写入合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浪费的;(七)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导致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擅自批准支付工程款;(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或不如实报告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五)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第

4、九条工程变更联合_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一)未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_讨论,擅自表态或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二)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三)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导致提交县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报告失实的;(四)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_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五)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第十条相关行政执法或行业主管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应给予监管对象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影响工程质量或投资控制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第十二条发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赋予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主动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及责任追究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有权机关调查处理。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徇私舞弊不移送调查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页共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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