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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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确定及完善学校:班级: 学号:姓名: 二一一年十二月提 纲一、我国法律中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二、其它国家,地区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范围的规定三、我国法律中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评析四、我国刑法中贿赂范围的完善作者认为,需要说更能准确地表达贿赂的内容,更能充分的反映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声。理由如下:第一,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当前社会上“贿赂物”的范围不断扩大。第二,今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上升,原因固然很复杂。第三,从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规定贿赂不限于金钱,物品和财产上的好处,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第四,受贿罪

2、与非罪的根本界限,第五,不能机械地沿用古代法律中贿赂概念的含义来理解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贿赂的意义。内容摘要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文章重点研究受贿罪中“贿赂”范围问题。通过对当前“财物说”、“财产利益说”和“需要说”,三种观点的评析,对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突破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是“财物”的传统理论提出了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够满足行为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观点。 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确定及完善在受贿罪中,贿赂是必不可少的中介,它贯穿于一切受贿罪中;贿赂

3、的具体内容是构成受贿罪的极其重要的事实特征,受贿罪之犯罪构成离不开贿赂。房清侠等著:刑法理论问题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贿赂是职务权力的伴生物,也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所追逐的目标,不存在与权力相交换的贿赂,也就不存在受贿犯罪。所谓贿赂就是受贿者以权力换取利益的具体指向,而且贿赂必然能够满足受贿人的某种需要。但是从法律上说,并非任何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也就是说,公务员并非接受他人任何利益都能认定为受贿。因此,理解受贿的本质,正确认识贿赂的具体内容,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分清贿赂与非贿赂的范围,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成

4、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交易的工具,它既可以是某种物资性的利益,也可以是某种非物资性的利益,还可以是某种感官的愉悦。但是,立足于一国刑法的规定,这些东西并未都规定为受贿罪之对象的贿赂。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限定的贿赂的范围窄,有的国家限定的范围宽,而这不仅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更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国情和立法者的刑事政策导向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即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是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因此,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仍存在各种立法观点和修订主张。它们各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可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权威的答

5、复或解释,所以将来关于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如何规定,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我国法律中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建国后,1952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受贿纳入贪污的范围,指非法所得的财物。我国各族人民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行为对象被直接表达为贿赂。该条只规定收受贿赂而未具体写明贿赂是指什么。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规定对受贿罪比照刑法155条按贪污罪论处。可见在当时只能和贪污罪一样,以财物为对象。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6、(试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受贿罪作出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构成受贿罪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该补充规定一是明确地把贿赂规定为财物,二是明确规定了回扣,手续费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也可属于贿赂的范围。我国刑法则直接将受贿罪的对象规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

7、以及财产性利益.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解答和补充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限定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 ,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回扣,手续费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可纳入贿赂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即贿赂的内容,仅仅局限于财物,是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缺憾。 孙国祥著: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学理与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二、其它国家,地区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范围的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根据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传统,对贿赂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规定的贿赂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泛指能满足

8、人需要的一切物品和行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贿赂也不是限定为金钱,物品和财产上的好处。日本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概括为“贿赂”,不仅刑法典中没有对“贿赂”的内容、种类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在一些涉及贿赂罪的非刑事法规中也无明确内涵,只是在某几种刑事法规中对“贿赂”的内容稍加明确,如商法、有限公司法、保险法限定“贿赂”所得的利益为“财产上的利益”。因刑法典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贿赂”所涉及的种类和范围就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金饯、物品和其他财产上的利益,而目还包括其他许多利益,诸如日本艺妓的表演服务、公司职务的有利地位,甚至“性服务”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政府雇员

9、未经批准, 索取或接受利益者,均属违法。该利益的定义很广,包括: 礼物,借贷,费用,报酬或佣金,职位,雇佣,任何其它服务或优惠等等。李宗鳄主编:香港日用法律大全,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该条例第二条中对利益的范围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1),金钱型利益,包括礼物,贷款,费用,报酬等;(2)职务型利益,包括职位,雇佣或契约等;(3)免责型利益,包括免除贷款,免除责任,免除债务等;(4)优惠型利益,包括维护和免除民事或刑事之诉讼;(5)权利义务之作为与不作为型之利益,(6)承担型之利益,包括有条件与无条件对前五种类型之利益予以承担或提供。该条例“利益”一词的外延十分广泛。

10、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为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所谓贿赂是指金钱或者可以以金钱折算之有形财物。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广,台湾学者的通说认为:不正当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是指财物以外可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欲望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物资或非物资上的利益,如设定债权,提供担保,免除债务,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等,又不以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为限,如给予地位,允与性行为等。 张阳、秦永峰、张培建著:中日受贿罪刑事立法比较浅论, 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11月第10卷第6期。综上,大体上可以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未把贿赂局限于财物,这样规定对于公务员廉洁自好,遏制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能

11、发挥更有利的震慑作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把贿赂局限于财物,确有不适应我国社会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地方,是不适当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其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从以上贿赂罪的罪状描述中不难看出贿赂之内容是不正当好处。以上可以看出贿赂范围是不限于财物的。三、我国法律中关于贿赂

12、范围的理论评析 当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中,对于我国刑法上所说的贿赂的内容和范围是怎样的或应当是怎样的,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正因为司法人员对于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或接受了他人的某种利益能否视为索取或接受了贿赂持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酒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关于贿赂范围,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财物说,物资利益说和需要说(又称利益说),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河南人民出版补1996年版。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取的是利益说,条文表述为不正当好处。(1)财物说 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品,而

13、不包括其他利益。理由是:在我国,就 贿赂 一词的文字含义而言,就是指非法送与财物,现代也是如此,不包含非财产利益的意义。我国历史上关于贿赂的刑事立法中,贿赂也仅指财物;对于贿赂罪的处理,历史上都是采取以受贿数额定罪的原则,如果 不是财物,就难以论罪。高铭喧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侵犯的对象是贿赂,只指财物,这里的贿赂,不包括物资性利益(如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和非物资利益(如升学就业,职务晋升,提供女色等)。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对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另贪污罪侵害的对

14、象只有财物不包括非物资利益。可见对受贿罪的处罚是以受贿数额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标准的。如果把贿赂扩大到包括其他利益,则容易混淆受贿罪和不正之风的界限,致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总之,贿赂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就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但是,财物说不能处理在社会生活上较为普遍的,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其支持者越来越少。赵军著: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其给司法上索引起的困惑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则是立法上急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时完善立法,就

15、会对反腐败斗争产生不利影响。(2)物资利益说认为对财物应当作适当扩大的解释,除包括金钱和有形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物品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这里其他物质性利益指那些价值或成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资性利益,包括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的利率,免费旅游,提供住房,无偿劳动,酒席招待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但不包括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资性利益,例如升学就业,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谢望原主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这种观点认为财物为贿赂是我国历史上的传统观点,但是,传统观点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在今天,不能拘泥与传统观点而放弃对受贿行为的惩罚;受贿罪是渎职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国家正常活动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损害程度,至于贿赂的数量,不能在主要方面反映受贿行为的整个社会危害程度。物资利益说能够处理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贿赂行为,而且操作性强,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反腐败的社会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财物一词的含义,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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