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标准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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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标准之选择 内容提要:法律和经济有着亲密的联络,法律制订要遵照经济规律。经济分析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研究方法。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当代城市的一大特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有侵权就有救助。然而,在救助中采取何种归责标准,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以经济分析法学原理来分析学者提出的过失责任标准、公平责任标准和无过失责任标准等不一样归责标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失责任标准是最符合效率的。关键词: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经济分析法学/推定过失责任标准 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当代城市的一大特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亦时有发生。现在法律对该侵权行为的救助模式无明确要求。

2、对该行为在救助中采取何种归责标准,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法。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界定 通常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她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个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含有严重性。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所,学界中存在争议。一个看法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要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通常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大家居住、生产或进行其它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经典代表。另一个看法认为,除建

3、筑物以外,“高空”还应该包含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大家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所,不过,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1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所,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所以“高空”应该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能够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和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个情形,行为人是能够确定的,能够直接适用过失责任标准,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本文所探讨的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情形。真正行为人难以确定之特征使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4、归责标准之选择1/2有了研究的必须。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标准之争议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采取何种归责标准,归纳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看法,关键有过失责任说、公平责任说、无过失责任说和推定过失责任说四种。 (一)过失责任说 过失责任标准,又称过失责任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负担民事责任的充足必须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负担民事责任。过失责任标准必需以行为人有过失为要件,在举证责任方面,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过失责任说认为,应该由高空抛物受害人举证证实真正的加害人,而且还要证实其主观上有过失。“假如不能举出证据证实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失,致害人就能够不负担民

5、事责任。”2若要没有作出侵权行为的人也负担责任,显著有违公平标准。3 实践中亦有一起案例采取该标准。2021年6月20日,家住济南市的孟大娘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其儿女发觉后立刻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因为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大娘的儿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详细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全部人或管理人。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要求和司法解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今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

6、判。4 (二)公平责任说 公平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失,法律又无尤其要求适用无过失责任标准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合适赔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个归责标准。公平标准中的公平不是指平均,而是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等原因,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说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通常的过失责任标准会造成不公,但法律又无明文要求其属于严格责任时,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损害发生了,不能确定真正加害人的,就认为双方全部没有过失,由法

7、院依据实际情况来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分担损害后果。5 (三)无过失责任说 无过失责任标准,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她就应负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无过失责任说认为,当高空抛物侵权损害发生时,不考虑可能范围内的造成事故的用户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全部要负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含有法定的抗辩事由。6这些抗辩事由,“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要求来看,通常只认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失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认可受害人的通常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7 (四)推定过失责任说 推定过失

8、责任标准,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假如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推定其有过失并负担侵权责任。该标准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行为人只有举出反证能证实其和事故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因果联络时,才能免于负担责任。持该说者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详细的侵权人时,由推定有因果关系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负担责任,但使用人能有足够证据证实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的除外。8 采取该归责标准的有发生于重庆市的一起案例。2021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在重庆市某区学田湾正街的马路上和好友李某聊天,而她们所处的位置,正在临街的仅一墙之隔而相互相连的65号楼6号房和67号楼3号房的窗下。此时本应是夜

9、深人静的时候,却偏偏从窗户里飞出一只硕大的玻璃烟灰缸,致使郝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些人有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全部人。2021年3月,郝某将在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多种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开发商,因为其不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的行为,故不应负担赔偿责任;对于22户人家,则适用过失推定标准,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所以,除了将郝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从10万元降为3万元外,对郝某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

10、残补助费、误工费、判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78233元,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9 多种看法各有其合理性,实难取舍。对于哪一个归责标准能使法律最有效率地规制这一行为,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法。 1/2 12尾页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标准的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必需首先设定一个大前提,即个人会理性地选择行为模式以使本身的行为能得到最大的效益10。该前提表明,个人的行为将对未来可预计的客观成本收益的改变作出反应。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会对个人产生激励作用,个人会依据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去选择一个最有效率的行为模式和相对人进行交易11。市场交

11、易需要社会成本,不一样的权利义务配置,会产生不一样的社会成本。就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来说,不一样的归责标准产生不一样的社会成本。分析多种归责标准对高空抛物主体预期行为的影响,能够得出何种归责标准能最有效率地规制高空抛物行为。 (一)过失责任标准选择之假设 当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依过失责任标准,受害人必需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才得以请求赔偿。受害人所承受的由事故造成的损害,我们称之为损害成本。受害人对其损害有请求赔偿和不请求赔偿的选择。假如受害人选择请求赔偿,那么,她还要负担寻求行为人并证实其有过失的成本。基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特殊性,这一证实成本是很巨大甚至可能是徒劳的。那么受害人所负担的就有损害

12、成本和证实成本。鉴于对证实无效果的考虑,受害人极有可能选择不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她所承受的就有损害成本。 这种结果的分析会对理性的个人产生激励。巨大的预防成本将用于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会采取方法来避免高空抛物,那么事故发生的几率会减小。然而,我们全部知道,行人尤其是小孩能够采取有效的方法是极难的。因为负担责任的可能性极小,高空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注意的激励就会降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人采取了足够的方法,事故发生的几率依然会很高,预期事故成本12也会提升。 在这种归责标准模式下,行人对事故的预防成本13是相当高的,预期事故成本也是相当高的。这一个低效率的法律设置,是不可取的。 (二)公平责

13、任标准选择之假设 当损害事故发生后,又无法找出真正侵权人的,依公平责任标准,认定双方均无过失,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来让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全部有可能对事故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损害成本。现实中,高空抛物之物,小至电池,大至砧板,可谓五花八门。公平责任标准的公平之认定标准有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等。这些认定标准似乎意味着,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用一块五号电池去扔一个楼下途经的百万富翁,且致其头部轻伤的活,也不用负担任何法律责任;用一块砧板去扔一个穷人,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就要负担责任。基于这些结果产生的刺激,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对抛掷危害性大的物品的行

14、为产生预防成本,而对抛掷危害性小的物品的注意程度却降低甚至没有。除此之外,行人为免受任何高空抛掷物对其伤害,会采取部分预防方法,从而产生了行为的预防成本。 公平责任标准模式下,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预防成本并没有因为物品大小的区分而有所降低。因为对抛掷小物品的放任,还增加了行人避免事故的预防成本,而且这一成本和过失责任标准模式的预防成本相当。此时预防成本就由高楼用户预防成本和行人预防成本组成,总合起来无疑比过失责任标准模式的预防成本高。另外,也是因为对抛掷小物品放任的缘故,事故发生的几率也是相当高的,从而预期事故成本也相当高,但可能和过失责任标准模式中预期事故成本相比会较少。在预防成本极大,

15、且又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该选择也是不可取的。 (三)无过失责任标准选择之假设 以高层建筑物为例,高空抛物行为中的其中一方责任主体是众多的使用人组成的,当侵权行为发生,除了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外,其中一人的侵权行为全部必定会造成全体用户负担民事责任,哪怕一些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失。再来分析一下这么的法律设置会对成本有什么刺激作用。因为预期的严格责任,高层建筑物使用人预防成本的增加,造成事故发生几率的降低,预期事故成本也就对应降低。 这里需要比较一下的是使用人的预防成本和行人的预防成本。相对于使用人和行人的关系来说,在高层建筑物中,使用人之间的联络较为亲密

16、,预防的方法相对简单,如可采取相互通知,设置警示牌等相互监督的方法;在高层构筑物中,因人和人之间通常没有空间隔碍,行为人轻易受到公众的监视,促进行为人对行为进行自我规制。行人可采取的预防方法有和使用人协商,或绕道而行。行人当然不可能和每一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人全部进行协商。城市的桥梁越来越多,高楼也越来越密集,而且大多数全部是挨着车行道的,几乎无道可绕。由此看来,行人的预防成本无疑比用户的预防成本高得多。所以,该模式的预防成本比过失责任标准模式的预防成本要少。严格的责任还促进事故发生的几率较小,预期事故成本也较少。这种选择比选择过失责任标准模式和公平责任标准模式全部有效率。 (四)推定过失责任标准选择之假设 依此归责标准,推定可能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人对造成事故有过失,除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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