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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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XX银行(以 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二条 各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 ” 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 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 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 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

2、重现每项交 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 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各营业网点执行客户身份 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以及对全行联网核查用户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保证客户 信息及交易记录的保存及安全,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不受外 部程序的冲击,防范信息科技风险。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的查 询,各营业网点助理负责本网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信贷业务、国际结算、理财业务和金融市场等 业务由经办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3、。第四章 身份识别工作要求第七条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 “联网核查公民 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单位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非自 然人客户及非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 或资料结合客户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识别采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 统”进行核查,登记和留存受益所有人信息,留存获取政府 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及非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 法定信息、数据或资料、非自然人客户的董事会、股权信息、 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等(涉及如工商信息公示网等可保 留截屏电子版)。第八条 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账户业务

4、、支付结算业务、信贷业务、理财业务、网络 金融业务、零售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其他银行业务。第九条 各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持续识别时应关注客 户、业务流程中的可疑情形,逐步提高洗钱风险防控水平。第十条 所有业务应经过黑名单实时审核和回溯性审 查,对精确预警的,经识别确定为涉恐或制裁名单的,应终 止服务关系。经系统核对加人工识别属于外国政要或国际 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以 及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 自然人的开户及办理业务需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非自然 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国结结算业务的交易对手等信息需 经黑名单系统筛查,按照上述要求处置。与来自联

5、合国制裁或FATF高危地区等地区的客户建立 和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强化尽职调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不得为其开立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尽职调查不能证 明其账户开立的必要性或发现可疑情况时可拒绝办理相关 业务。第五章 身份识别工作要点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业务(包含对私、对公的活期、储 蓄账户、协议存款等账户类)(一)开立或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应填写申请书,询问和登记客户重要信息,各营业网点的经 办人员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及本人进行比对, 并通过联网核查核对,保证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1. 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

6、全相符时,可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客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 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永久保存。2. 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冒 名开户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提交可疑交易报 告。存在陪同开户、带领开户等现象,需识别陪同人、带领 人与开户人的真实关系和意图,必要时应拒绝或延长办理 业务期限。对于有组织开户(含电子银行账户、信用卡申请 等)应加强身份识别和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强化授权管理, 甄别对同一区域或同一地区等异常开户情况,尽力避免有 组织开户。3. 当客户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 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 份证为虚假证件

7、时,各营业网点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但各营业网点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 确告知客户。各营业网点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 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 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等方 式,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 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立即停办相关 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各营业网点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 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 账户业务,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 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4. 客户申请挂失补发

8、折/卡及原只有折或卡而申请补 另一种凭证的需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核对,如 原客户存在可疑交易的,应识别和防范客户利用挂失、补 发、换卡等手段洗钱的风险,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5. 账户开立后,可通过电话联系、交易识别等渠道证 实存在账户买卖的,应采取限制非柜面的措施,并报告可疑 交易报告。6. 客户证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 户原则”,询问客户开户目的,核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 效性和完整性,对证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的, 应通过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延时开户或拒 绝开户。7. 发现客户留存的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为同一人 的,采取重新识别措施,确定客户

9、关系,必要时可要求补充 证明材料,发现可疑交易且不能证明合理性的,应报送可疑 交易报告,可采取后续控制措施。8. 建立业务关系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 险等级划分,应在证件到期后 3个月内完成更新工作。9. 为验证留存信息真实性,开户时验证留存手机号码 的真实性。10. 保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信息。11. 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单笔存或取 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 万元,需核对客户及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 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12. 需经黑名单系统甄别是否属于涉恐、制裁、外国 政要等名单,当名单更新时需24 小时内

10、完成更新,对三年 内的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13. 与先前得到的客户信息存在较大出入或客户刻意 隐瞒身份的,应重新识别或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当身份发生 重要变化时,应重新识别客户。(二)开立或变更单位结算账户的,应填写申请书,登 记客户重要信息,由各营业网点的经办人员询问开户目的, 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 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 的真实性。同时通过“XX银政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 本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核实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 有效性。按照非自然人客户性质,应了解、登记和留存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受益所有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11、统等由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 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资料查询相关企业信息,并 与企业披露信息核对,留存核对纸质或电子证明,核对和留 存法人(负责人)及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对公账户资 料,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 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 别、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辅助手段,如两者不同时,以政府相 关部门为主,可同时将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的受益 所有人作为辅助予以登记,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未完成受 益所有人采集工作的,不得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对于存量客户未完成受益所有人采集前,按月统计取 现或转出的借方金额(不区分渠道),

12、月累计取现或转出超 出人民币 50 万元将限制其转出,次月恢复(系统控制)。1. 保证相关证照齐全、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单位客 户法人(负责人)和授权人个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 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相关个人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永久保存。2. 能确切判断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人出示的居民身 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3. 法人(负责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 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 营业网点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填写联网核查结 果证明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 证的真伪进一步核

13、实,可采用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 息或要求客户出具身份证签发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 机关的证明、上门核实确认等方式。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 确属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 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4. 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等政府主管部门、非 自然人客户依法应当提供或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资料 与客户提供资料进行核实,登记、留存相关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和受益所有人等信息,需以电子或纸质方式保存相 关证明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等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 依法应当提供或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资料未能明确或 与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所指受益所有人存在差异的 应

14、同时作为受益所有人。留存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控制权 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 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 件。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包括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 (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5. 委托第三方识别受益所有人的,需保证识别机构接 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 录保存措施,能够立即更新受益所有人变更,由营业网点完 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保存,当第三方识别与政府主管 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依法应当提供或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 或资料和非自然人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时

15、,尽可 能同时登记全部受益所有人,并保存相关资料。6. 识别和控制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个不同企业业务的 可疑情形,应要求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相 关证明的,应延期或拒绝开户。7. 从事高危或涉及制裁行业的应重点关注,发生可疑 交易时应要求客户补充材料,对存在可疑不能提供相关材 料的可终止服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8. 不同公司留存的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人、代理人、 企业法人为同一人或关联性较高,应核实内在关系和经营 情况,存在可疑情况的,可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报告可疑交 易报告。9. 建立业务关系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证件到期后应在 3个月内完成更新。10. 保

16、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信息。11. 与先前得到的客户信息存在较大出入、客户刻意 隐瞒身份、经营情况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重新识别或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12. 根据业务类型判断本行企业国际业务的关联性, 从事或与制裁、高危地区或个人有业务关系的,应重新识别 客户,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13. 需经黑名单系统甄别是否属于涉恐、制裁、外国 政要等名单,当名单更新时需24 小时内完成更新,对三年 内的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三)开立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应对其相关开户 证明材料、经营者及授权人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核对, 留存相关开户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同开户资料永 久保存。第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一)现金业务1. 对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单笔 5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 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并与本人核对,客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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