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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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一、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及成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二、您所出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出具验资机构验资报告。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三、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

2、纳税。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四、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五、您应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六、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

3、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七、您如果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八、您如果成立养老机构,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九、您如果成立在社区活动的文艺团体、体育团体、志愿服务团体、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请到县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十、您如果成立任何营利性文化、体育、卫生、科研等机构、组织,请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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