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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 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 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 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 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 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
2、 为突出煤层的。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 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 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 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 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 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 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 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
3、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 的基础资料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 险的新井,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 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 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 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建
4、矿井应当对 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 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 突出危险性评估,评 估结果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 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 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或者认定。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矿 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 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
5、突出措施。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 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内容。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 0.3m以上的煤层进 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 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 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 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 区
6、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 必须采 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夸B综合 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米掘部 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 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 须同时编制相应当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7、突出矿井 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 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 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 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 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百零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者参照有关资料确定。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当遵循下 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非突出煤层中。应当 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 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
8、确保采掘 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 计。第一百九十四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 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非突出煤层 内C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 应当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二)应当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
9、出煤层地点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尽量 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者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 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 贯通巷道应当超过石门贯通位置 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当力影响范 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 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本煤层或者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 当力集中范围。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 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当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 度应当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者水力冲孔 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
10、孔洞,在爆破前应当严密封闭孔口,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内。(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 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孔内注满水、砂或者填土。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 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 禁使用风镐作业。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 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上山时不应当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
11、水力 疏松等措施。(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 倾斜上山或者直径在 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 支护。(三)采煤工作面应当尽量采用刨煤机或者浅截深采煤机 米煤。(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 0.8m时,应当优先采用 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 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当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 正规采煤法。(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 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三)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 度
12、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四)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 采掘工作面严禁 使用风镐作业。(五)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 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 业时,必须加强支护。(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 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 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 必须加强支护。第二百零七条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当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 10m 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阻燃抗静电 的硬质风筒
13、通风。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者 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 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 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第一百九十七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 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 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
14、件、 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 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 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 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 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 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 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
15、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 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 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 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 填写 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有效防突 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百条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 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 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 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 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一百八十二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 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 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 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 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 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 称工作面预测)。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