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千奇百怪到底几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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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约定千奇百怪,到底几分有效? 中国实施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其中,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全部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伴随商品经济社会的不停发展,很多年轻夫妻全部选择婚内或婚前约定财产全部,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签署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一:夫借妻款买房,约定房屋全部权李某、邓某于2021年11月登记结婚,2021年7月以邓某名义购置了在河北省廊坊市一套房屋,首付款40万元,以邓某名义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2021年12月15日,李某、邓某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载明“邓某向李某借款28万元,此款为李某婚前全部,邓某借

2、此款用于购置廊坊市某房屋的首付款;邓某自2021年1月30日起偿还借款,并根据商业贷款的等额利息进行按揭分10年偿还,平均每个月偿还李某3000元;廊坊房屋的产权归邓某个人全部,邓某负担房子一切债务;以后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全部,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儿女抚养费由邓某负担”等关键内容。后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在廊坊市某房屋产权归被告邓某全部,房屋贷款由被告邓某偿还,被告邓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8万元,偿还期限十年,即至2024年12月止,自2021年1月份起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邓某每个月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元。法官提醒: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要求:“夫妻

3、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2021年12月15日,李某、邓某签署的协议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有关房屋归属、财产分割部分符正当律要求,双方均应根据协议推行,李某主张根据协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全部,邓某给付借款的请求,给予支持。本案中,邓某和李某的约定相当于约定28万元为李某个人财产,所购房产为邓某个人财产,李某和邓某发生婚内借贷关系,故认定协议符合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要求,给予认可。案例二:夫妻不离婚,要求按约定分割财产1996年10月李某和王某结婚,2021年9月经双方

4、协商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一份,约定婚后修建的在长阳镇某栋二层楼房、购置的车辆归李某,后李某起诉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判决在长阳镇某栋二层楼房和购置的车辆归其全部。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诊疗,另一方不一样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李某

5、、王某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要求,但李某依据该财产协议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三:婚内约定夫养妻,离婚要求支付扶养费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于2021年2月11日办理结婚手续,2021年9月双方签署协议“杨某于2021年9月起在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每个月向其支付2021元人民币生活费,直至两人婚姻结束为止”。2021年9月刘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杨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其28000元生活费 2021年9月至2021年9月 ,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杨某支付其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本案中夫妻双方签署的内容是“杨某扶养刘某”的约定,实际上,并不是任何内容全部能够约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经过协议、协议等设定和免去,另外,原告是否符合需被告扶养的条件,还需其它证据来证实。夫妻间能够约定的客体仅仅为的财产全部权的归属,案中2021元生活费显然不是夫妻财产全部权归属的约定,所以不够成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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