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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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通质局特发200919号关于公布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的通知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沈阳铁路局驻通辽办事处:2006年市局制定实施了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经过两年的运行,对规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与当前的法规调整要求相一致,符合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对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原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

2、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局侧重监察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沈阳铁路局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特种设备由市局监管。二、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经市局授权,可承办D1t/h蒸汽锅炉、Q1.4MW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工程告知;介质为水蒸汽、空气且P1.57Mpa、133mm的碳素钢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告知,告知受理后,及时将告知书和设备注册登记表传给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1、提出申请,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把关的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3、 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a、施工单位资质和施

3、工人员的资质审查内容和要求。b、锅炉方面:锅炉房设计审查方案、锅炉出厂资料的审查项目、安装、修理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系统设计图纸审查、压力容器出厂技术文件审查内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4、有配套的法规、规范、标准。四、为便于浏览下载,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登载在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安全监察”栏目内,具体网址。此页无正文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特种设备 工作程序 通知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监督,方便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

4、、使用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三)通辽市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四)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为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设计(一)锅炉设计的审批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2、锅炉设计文件应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二)压力容器、

5、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审批1、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三、制造(一)境内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制造资格审批1、D级以下的锅炉、D级以下的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6、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制造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分为产品型式试验与制造单位许可两种方式。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方式见特种设备制

7、造许可证目录。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6、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三)产品监督检验1、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2、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逐台出据制造监督检验报告,附于设备出厂资料中。四、安装、改造、修理(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监督检验。(二)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从事锅炉修理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修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只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压力管道安装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三)资格审批1、1.2.3级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受理、审批程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行,评审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由国家

9、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证。锅炉的修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2、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3、压力容器安装(指压力容器部件组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4、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和发证;5、机电

10、类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发证程序同1.2.3级锅炉安装,维修、保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1、锅炉房建造前,建设单位应将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造。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办理告知手续(条件见附件五)。2、下列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

11、告知手续(要求见附件五)。(1)压力容器安装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氧舱。(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3、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将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手续及设计和施工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审查同意,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见附件五)。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工程告知(程序见附件六、七)。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持车辆出厂技术

12、文件和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出据的检验报告,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运行。(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验收1、工业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监督检验由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锅炉安装质量总体验收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应签署文字验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派员参加。2、压力容器现场组装质量监检(1)监督检验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2)监督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监督检验协议、监督检验人员组成及监检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3)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的

13、监督检验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承担其检验资质相应项目的检验。(4)电站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监检,由自治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定监检单位。(5)各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及监检工作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可派员参加总体验收并对监督检验情况进行监督。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五、 使用和管理(一)使用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

14、设备使用前向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设备使用申请,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发证条件的审查。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承压汽车罐车)、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颁发使用登记证。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程序条件见附件一)。(2)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

15、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办理使用登记审查(程序条件见附件二)。(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条件审核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表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发证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受理后,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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