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巡回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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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人员巡回检查制度 为坚持“维护为主、检修为辅”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不断改善设备状况,杜绝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现制定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1、电厂所有设备、管道、阀门、装置,建筑物实行分片包干到人的制度。2、维修人员每天上班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半小时最多不超过1小时)应对所包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每天下午也应进行一次巡回,并认真查看运行缺陷记录本,询问运行人员设备状况。3、维修人员对出现的缺陷及隐患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向运行人员通报,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4、维修人员填写巡回检查记录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在处理情况一栏:A、能独自及时处理的缺陷及隐患应及时处理,注明已处

2、理完毕,并记录主要更换材料及质量数据。B、对不能完全独自处理但能降低缺陷程度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并注明未处理完毕,记录缺陷减少的程度。C、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应向运行人员说明缺陷的危害,运行中的注意事项,预计检修工时,并和运行人员初步商定检修时间,注明检修时间。D、对无法独自消除的缺陷,应注明需上报班组。E、对自身不能确认的缺陷,应注明其存在的可能性,上报班组。(2)验证人一栏由运行人员填写,运行人员如对维修巡回,检修服务质量无异议时,可直接在每次巡回检查最后一行签字,否则可说明异议后签字。(3)运行人员如发现维修人员巡回未发现及备用设备所存的缺陷时,可直接在设备缺陷及原因和巡回时间两栏填写

3、,对备用设备所存缺陷应注明备用,并在巡回人一栏签字,此缺陷的处理情况由维修人员填写。(4)、巡回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间。巡回人一栏维修人员可在自己每次巡回所发现缺陷记录最后一行签字,不必所有缺陷后签字。(5)、每次巡回如未发现缺陷,应在缺陷及原因一栏注明未发现缺陷,巡回时间、巡回人、验证人三栏应正常填写。5、维修人员对所查缺陷不能独自及时处理或确认,应及时上报班组,待机处理,并做好签证手续。6、维修人员在巡回独自消除缺陷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措施,对安全工作负责。7、维修人员如无时间巡回,应委托或请求班组安排人员巡回;如因抢修工作确无时间巡回检查,应由班组认定,在验证人一栏签字,

4、并注明原因和未巡回的时间上午、下午、或全天。 热 电 分 厂 2002/2/26维修人员考核细则为加强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职责,现制定维修人员考核细则:1、维修人员每天对所包干区域巡回检查不得少于两次,每少一次扣20分。2、维修人员应准确填写巡回检查及相关记录,不准确者每次扣5分。3、运行人员对运行设备缺陷提出补充条款或对巡回检查服务质量提出异议,每条扣5分。4、维修人员应及时上报应报缺陷,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最多不超过1小时)每条扣5分,超过两小时每条扣10分。5、在巡回检查后两小时,班组抽查出巡回检查记录本无记录的缺陷,每条扣5分。6、巡回检查4小时内发生轴承咬死扣20分。7、

5、巡回检查1小时内发生零部件脱落扣10分。8、巡回检查至抽查阶段确无异常情况,而动力箱、检修箱开关跳闸或保险不全、熔断,每次、件扣10分。9、维修人员在巡回检修时,发出安全事故视情节扣20以上分。10、设备发生碰撞而引起磨损或损坏视情节扣2050分。11、维修人员对独自一人处理的缺陷,不按计划及时处理,每次扣10分。12、维修人员在所包干范围内发生事故,视情节扣20以上分。13、维修人员不按时申报配件、材料及大小修计划,每推迟一天,扣5分。14、维修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每次扣30分。15、对计划检修在检修工作之前,不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和未办好工作票、六种票证,每次扣20分。16、检修中应严格执行安

6、全规程,每违反一条扣10分。17、对计划性检修未按计划进行的应注明原因,并取得班组长认可,如人为原因拖延半小时以上扣20分,一小时以上作不服从安排处理。18、对突击性检修,维修人员到场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每次扣3050分。19、检修中随意更换材料,超过规定范围时,200元以下每件扣20分,200元以上每件扣40分。20、检修中对主要技术数据和主要更换的零部件未作记录,每个数据扣10分每个零部件扣5分。21、未执行任务单中所规定的质量验收程序,每次扣相应人员20分。22、检修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不合格一次扣10分。23、查实维修休息室及仓库不整洁,每次扣相关人员10分。24、违反劳

7、动纪律,按厂纪厂规处理,班长无记录,发现一次,班组长按50递减扣奖,如一个月超过两次不记录,超出部分或经查实为隐瞒不记者均视为违纪,和违纪者一样处理。25、每次学习项目结束,应分出四档,从低到高以10:20:35:50的比例分配规定的奖金,四档人员比例为(低到高)1:3:4:2。26、维修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视价值大小由分厂负责奖励。27、以上各项总分为150分,扣完150分者不得奖,厂部扣分后,奖金不发到班组。 热 电 分 厂 2002/2/26维修工作管理有关规定 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维修费用,明确维修工职责,现对维修工作的管理作如下规定:1、对电厂所有设备、管道、

8、阀门、装置、建筑物等实行分片包干到人的巡回检查制度,各班组每周对巡回检查质量抽查不得少于三次,全面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2、各维修班组对维修人员所查报缺陷应及时核实、登记,并及时和运行商定检修时间,据此开出维修任务单。3、各班组在下达工作任务时,应注明主要安全措施,除是否需开工作票及六种票证外,特别要强调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各项维修工作必须有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质量验收分三类:一类为主要设备的大修,由厂长室验收。二类为无备用设备的检修,需要停机、炉而影响供汽、发电的检修的中间验收及最终验收,主要设备的中间验收及中修,由班组验收。三类除一、二类检修之外的其它检修,由工作负责人验收。

9、5、各项检修工作的结束,必须有运行人员的签字认可。6、检修过程中材料的更换、报废必须经过审批,单件50元以下由工作负责人决定,单件50200元由班组决定,单件200元以上报厂长室审批。7、维修人员对所包干范围负责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修理、使用计划的申请及大小修项目的申请,每月23日前申报下月配件、材料计划到班组,班组24日前将该计划汇总审核报厂部。8、维修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认真完成上级所布置的学习任务。9、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未能按计划进行的应说明原因,并取得班组长认可、签字。10、对于突击检修,维修人员应服从组里安排,事后需补办任务单。11、工作任务单先在大组推行,逐步在全厂实施。12、维修工作除上述规定外,均执行公司有关设备规定。 热 电 分 厂 20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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